民法典第46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 法 典 第 46 条

民 法 典 第 46 条

【 宣 告 死 亡 的 条 件 】 自 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该 自 然 人 死 亡 :

( 一 ) 下 落 不 明 满 四 年 ;

( 二 ) 因 意 外 事 件 , 下 落 不 明 满 二 年 。

因 意 外 事 件 下 落 不 明 , 经 有 关 机 关 证 明 该 自 然 人 不 可 能 生 存 的 ,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不 受 二 年 时 间 的 限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