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8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 法 典 第 498 条

民 法 典 第 498 条

【 格 式 条 款 的 解 释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 。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 应 当 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 。 格 式 条 款 和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采 用 非 格 式 条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