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15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 法 典 第 515 条

民 法 典 第 515 条

【 选 择 之 债 中 选 择 权 归 属 与 移 转 】 标 的 有 多 项 而 债 务 人 只 需 履 行 其 中 一 项 的 , 债 务 人 享 有 选 择 权 ; 但 是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或 者 另 有 交 易 习 惯 的 除 外 。

享 有 选 择 权 的 当 事 人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或 者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未 作 选 择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选 择 的 , 选 择 权 转 移 至 对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