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7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 法 典 第 537 条

民 法 典 第 537 条

【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行 使 效 果 】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代 位 权 成 立 的 , 由 债 务 人 的 相 对 人 向 债 权 人 履 行 义 务 , 债 权 人 接 受 履 行 后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 债 务 人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相 应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 债 务 人 对 相 对 人 的 债 权 或 者 与 该 债 权 有 关 的 从 权 利 被 采 取 保 全 、 执 行 措 施 , 或 者 债 务 人 破 产 的 ,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