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 法 典 第 53 条

民 法 典 第 53 条

【 死 亡 宣 告 撤 销 后 的 财 产 返 还 】 被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的 人 有 权 请 求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编 取 得 其 财 产 的 民 事 主 体 返 还 财 产 ; 无 法 返 还 的 ,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

利 害 关 系 人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致 使 他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而 取 得 其 财 产 的 , 除 应 当 返 还 财 产 外 , 还 应 当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