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0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 法 典 第 560 条

民 法 典 第 560 条

【 债 的 清 偿 抵 充 顺 序 】 债 务 人 对 同 一 债 权 人 负 担 的 数 项 债 务 种 类 相 同 , 债 务 人 的 给 付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债 务 人 在 清 偿 时 指 定 其 履 行 的 债 务 。

债 务 人 未 作 指 定 的 , 应 当 优 先 履 行 已 经 到 期 的 债 务 ; 数 项 债 务 均 到 期 的 , 优 先 履 行 对 债 权 人 缺 乏 担 保 或 者 担 保 最 少 的 债 务 ; 均 无 担 保 或 者 担 保 相 等 的 , 优 先 履 行 债 务 人 负 担 较 重 的 债 务 ; 负 担 相 同 的 , 按 照 债 务 到 期 的 先 后 顺 序 履 行 ; 到 期 时 间 相 同 的 , 按 照 债 务 比 例 履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