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6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 法 典 第 586 条

民 法 典 第 586 条

【 定 金 担 保 】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一 方 向 对 方 给 付 定 金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 定 金 合 同 自 实 际 交 付 定 金 时 成 立 。

定 金 的 数 额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 但 是 ,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超 过 部 分 不 产 生 定 金 的 效 力 。 实 际 交 付 的 定 金 数 额 多 于 或 者 少 于 约 定 数 额 的 , 视 为 变 更 约 定 的 定 金 数 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