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7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 法 典 第 587 条

民 法 典 第 587 条

【 定 金 罚 则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 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收 回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 无 权 请 求 返 还 定 金 ;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