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8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 法 典 第 598 条 民 法 典 第 598 条 【 出 卖 人 基 本 义 务 】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者 交 付 提 取 标 的 物 的 单 证 , 并 转 移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义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