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3条

【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 法 典 第 63 条

民 法 典 第 63 条

【 法 人 的 住 所 】 法 人 以 其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住 所 。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的 , 应 当 将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登 记 为 住 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