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48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民 法 典 第 748 条

民 法 典 第 748 条

【 出 租 人 保 证 承 租 人 占 有 和 使 用 租 赁 物 】 出 租 人 应 当 保 证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的 占 有 和 使 用 。

出 租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承 租 人 有 权 请 求 其 赔 偿 损 失 :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收 回 租 赁 物 ;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妨 碍 、 干 扰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的 占 有 和 使 用 ;

( 三 ) 因 出 租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第 三 人 对 租 赁 物 主 张 权 利 ;

( 四 ) 不 当 影 响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占 有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