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58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民 法 典 第 758 条

民 法 典 第 758 条

【 租 赁 物 价 值 返 还 及 租 赁 物 无 法 返 还 】 当 事 人 约 定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租 赁 物 归 承 租 人 所 有 , 承 租 人 已 经 支 付 大 部 分 租 金 , 但 是 无 力 支 付 剩 余 租 金 , 出 租 人 因 此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 收 回 的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超 过 承 租 人 欠 付 的 租 金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的 , 承 租 人 可 以 请 求 相 应 返 还 。

当 事 人 约 定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租 赁 物 归 出 租 人 所 有 , 因 租 赁 物 毁 损 、 灭 失 或 者 附 合 、 混 合 于 他 物 致 使 承 租 人 不 能 返 还 的 , 出 租 人 有 权 请 求 承 租 人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