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3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民 法 典 第 763 条

民 法 典 第 763 条

【 虚 构 应 收 账 款 的 法 律 后 果 】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虚 构 应 收 账 款 作 为 转 让 标 的 , 与 保 理 人 订 立 保 理 合 同 的 , 应 收 账 款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应 收 账 款 不 存 在 为 由 对 抗 保 理 人 , 但 是 保 理 人 明 知 虚 构 的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