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72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 法 典 第 772 条 民 法 典 第 772 条 【 承 揽 工 作 主 要 完 成 人 】 承 揽 人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设 备 、 技 术 和 劳 力 , 完 成 主 要 工 作 , 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承 揽 人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 应 当 就 该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 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 的 , 定 作 人 也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