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1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民 法 典 第 81 条

民 法 典 第 81 条

【 营 利 法 人 的 执 行 机 构 】 营 利 法 人 应 当 设 执 行 机 构 。

执 行 机 构 行 使 召 集 权 力 机 构 会 议 , 决 定 法 人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决 定 法 人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以 及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

执 行 机 构 为 董 事 会 或 者 执 行 董 事 的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或 者 经 理 按 照 法 人 章 程 的 规 定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未 设 董 事 会 或 者 执 行 董 事 的 ,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其 执 行 机 构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