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09条

【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民 法 典 第 909 条

民 法 典 第 909 条

【 仓 单 】 保 管 人 应 当 在 仓 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仓 单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存 货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和 住 所 ;

( 二 ) 仓 储 物 的 品 种 、 数 量 、 质 量 、 包 装 及 其 件 数 和 标 记 ;

( 三 ) 仓 储 物 的 损 耗 标 准 ;

( 四 ) 储 存 场 所 ;

( 五 ) 储 存 期 限 ;

( 六 ) 仓 储 费 ;

( 七 ) 仓 储 物 已 经 办 理 保 险 的 , 其 保 险 金 额 、 期 间 以 及 保 险 人 的 名 称 ;

( 八 ) 填 发 人 、 填 发 地 和 填 发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