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2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 法 典 第 92 条

民 法 典 第 92 条

【 捐 助 法 人 资 格 的 取 得 】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 为 公 益 目 的 以 捐 助 财 产 设 立 的 基 金 会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 , 经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 取 得 捐 助 法 人 资 格 。

依 法 设 立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 可 以 申 请 法 人 登 记 , 取 得 捐 助 法 人 资 格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对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