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56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民 法 典 第 956 条

民 法 典 第 956 条

【 行 纪 人 的 介 入 权 】 行 纪 人 卖 出 或 者 买 入 具 有 市 场 定 价 的 商 品 , 除 委 托 人 有 相 反 的 意 思 表 示 外 , 行 纪 人 自 己 可 以 作 为 买 受 人 或 者 出 卖 人 。

行 纪 人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 仍 然 可 以 请 求 委 托 人 支 付 报 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