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59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 法 典 第 959 条

民 法 典 第 959 条

【 行 纪 人 的 报 酬 请 求 权 及 留 置 权 】 行 纪 人 完 成 或 者 部 分 完 成 委 托 事 务 的 , 委 托 人 应 当 向 其 支 付 相 应 的 报 酬 。 委 托 人 逾 期 不 支 付 报 酬 的 , 行 纪 人 对 委 托 物 享 有 留 置 权 , 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