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编重要考点一览表

【说明】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民法正式进入法典时代。就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民法科目的考点越来越呈现出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释适用为核心的特点。就本书的考试用书性质而言,作者尽量避免纯理论式的探讨,而尽可能将考试大纲上列出的问题均结合《民法典》加以阐明。作者认为,在民法典时代,民法的学习应养成以《民法典》规范为中心的习惯。有鉴于此,本书特设此附录,引导读者在《民法典》框架内把握各知识要点。

该附录共分五部分,基本按照《民法典》体系展开。考虑到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侵权责任编考点相对较少,第四和第五部分各将两编合并。在各考点,指出《民法典》及重要司法解释的对应规范,并简要列出知识要点。可以说,表中列出的各知识点构成了法考最重要的考点。

一、总则编主要考点

考点规范依据要点
民法基本原则第4~9条诚信:权利行使、义务履行需遵循诚信原则(7、132、509)
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8、153)
公平:权利义务的均衡(6、151、533、1186)
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总则编解释》4在继承、接受赠与、遭遇出生前侵权损害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监护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27~38《总则编解释》7~13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的当然监护人地位(27),父母不得通过与他人订立协议,免除其监护义务
遗嘱监护(29):仅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人需同意);《总则编解释》7(2)
协议监护:具有监护资格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30)
指定监护:可直接或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31、《总则编解释》10)
成年人意定监护:33、《总则编解释》11(可任意解除)
监护人的职责: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35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人民法院决定;撤销资格不免除抚养费等给付义务(37);恢复仅发生于父母子女之间;构成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38)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总则编第二章第三节40~53;《总则编解释》14~17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总则编解释14);财产代管人直接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总则编解释15)
宣告死亡:申请人(注意继承资格问题,总则编解释16);死亡时间确定(48);实际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49);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子女收养的影响(51、52);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返还(52)
法人总则编第三章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60);法人格否认(83)
法人的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定代表人(61);表见代表问题(504);盖章问题(《合同编通则解释》22)
法人的设立:登记问题;设立中的法人(75)
非法人组织总则编第四章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出资人、创办人对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负连带责任(104)
法律行为的识别、意思表示129、133、134、230、1217理解“意思表示”(构成、类型、生效);识别不构成法律行为的情谊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143~157;《总则编解释》19~23;《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节无效:无行为能力(144);双方虚假(146、《合同编通则解释》14);违反强制性规范、违背公序良俗(153)、双方恶意串通(154)
可撤销:重大误解(147)、受欺诈(相对人148;第三人149);受胁迫(150);危难被乘导致显失公平(151);除斥期间(152)
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145)、狭义无权代理(171)
待审批合同的效力502、《合同编通则解释》12
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结果(153、《合同编通则解释》24):双方返还问题、缔约过失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总则编第六章第四节;《总则编解释》24附条件:条件的不确定性;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附期限:始期、终期
代理总则编第七章;《总则编解释》28代理的识别与类型161、162、170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168);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164)
表见代理172、《总则编解释》28
狭义无权代理171
民事责任总则编第八章紧急避险(182)、见义勇为(183)、紧急救助的免责(184);自甘冒险(1176)、自助行为(1177)
责任竞合186
诉讼时效总则编第九章;《诉讼时效解释》时效的适用对象:196、解释1、995、《担保制度解释》44
时效期间的起算189~191等
时效规范的强制性与援引规则(193、197)
中止(194)、中断(195)
期间届满的效果192

二、物权编主要考点

考点规范依据要点
不动产登记物权编第二章第一节;《物权编解释》(一)1~5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物权归属;登记簿记载仅具有推定效力,可以被反证推翻(解释-1、2)
(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分215、402;可延伸至欠缺处分权对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597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220);异议登记排除善意取得(解释-15)
预告登记(221):排除处分权,影响后续物权变动,但不影响债权合同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担保制度解释》52)
动产交付物权编第二章第二节224~228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24:所有权转让、质权设立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225: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解释-6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226、返还请求权让与227、占有改定228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解释-7依裁判文书等变动物权229:判决限于分割共有物等形成判决(解释-7);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属于此种情形
因继承230: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
因事实行为231 事实上行为完成
非经登记,不能处分232
物权请求权235、236返还原物235:请求权人(所有权人及其他拥有占有权能的他物权人);指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36
共有物权编第八章;《物权编解释一》9~1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识别:以按份共有为原则308、309
共有份额的转让、优先购买权305、306;解释-9~13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301
共有物致人损害307:外部连带、内部按份
善意取得311、312、313、物权编解释-14~2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13、解释-14~20):无权处分;善意(区分不动产与动产判断);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
遗失物善意取得312
善意取得的后果313;真实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请求权
拾得遗失物314~319应归还;失主应偿付拾得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悬赏广告的,需给付酬金(拾得人侵占的,无权主张前述两种权利);拾得人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无人认领(1年)的,规国家所有
从物、孳息320、321从物的认定;从物随主物转移
天然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归原物所有人,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333、335、341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承包经营权设立;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341)
居住权368~371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地役权374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对抗374)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物权编第十六章担保物权的从属性388,《担保制度解释》17
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388、641、745;《担保制度解释》67(54)、57(416);让与担保(《担保制度解释》68)
物上代位390;《担保制度解释》42(通知给付义务人的重要性)
混合担保392、《担保制度解释》13、18
抵押权物权编第十七章抵押财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397);地上新增建筑物(417)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402;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46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40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制度解释》54)
动产抵押“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404、《担保制度解释》56
抵押与租赁:先租后押405;先押后租
抵押权的顺位414;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416;《担保制度解释》57)
抵押物的转让406、《担保制度解释》43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419、《担保制度解释》44
浮动抵押396、414
最高额抵押420、421(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转让)
动产质权物权编第十八章第一节设立429(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第三方监管方式设立(《担保制度解释》55)
质权人收取孳息430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437
权利质权物权编第十八章第二节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付或登记;汇票质押的,须做质押背书后交付(《担保制度解释》58)
留置权物权编第十九章;《担保制度解释》62一般留置权:合法占有;担保具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不要求留置物属于债权人所有
商事留置权:合法占有;双方均为企业;无须满足同一法律关系,但须系营业债权;留置物须为债务人所有
留置权的二次效力
占有物权编第二十章占有的类型:自主、他主;直接、间接;有权、无权(善意、恶意)
基于占有的请求权,有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462
占有人-所有人关系459~461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

三、合同编主要考点

考点规范依据要点
合同相对性465、593合同(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名合同467无名合同的判断;适用通则及最相类似典型合同的规定
预约合同495;《合同编通则解释》6~8预约合同的识别(认购书等);预约合同的违反;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合同的订立合同编第二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473);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订立合同(《合同编通则解释》4)
格式条款496~498;《合同编通则解释》9~10免责或限制责任等对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之条款的说明义务(496)、霸王条款的无效(497)、对使用人不利的解释规则(498)
缔约过失责任500、501、157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等;违反保密义务;信赖利益的赔偿
选择之债515、516选择权的归属;一项标的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516第2款)
连带之债518~520外部效力、内部效力(追偿)、绝对效力事项(520)
涉他合同522、523利他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522第1款);第三人有直接请求权(第2款)
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代偿权524,406、719;《合同编通则解释》30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偿还(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拒绝);代偿人的代位(追偿)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525~528;《合同编通则解释》31同时履行抗辩权525:无先后履行顺序;同时给付判决
顺序履行(先履行)抗辩526:由后履行一方主张
不安抗辩权527~528:先履行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出现履行困难时主张;中止履行;可要求担保的提出;视为默示预期违约
情势变更533;《合同编通则解释》32构成(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导致显示公平);重新磋商;请求法院依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预先排除情势变更条款适用的约定无效
债权人代位权535~537;《合同编通则解释》33~41代位权的构成535:连环负债;债务人对相对人怠于主张权利;影响债权实现;
未届履行期的债权人主张代位权536: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相对人被宣告破产
代位权的行使:相对人为被告,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当事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538~541;《合同编通则解释》42~46无偿行为538: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非对称减值、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539: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权的行使:除斥期间541;债务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可一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
债权让与545~550;《合同编通则解释》47~51约定不得让与的效力:545
从权利(担保权)随之自动转让:547
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546、《合同编通则解释》48);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可主张的抗辩与抵销权548、549;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550
债权的多重让与(《合同编通则解释》50)
债务承担551~552免责债务承担551: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人与承担人的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提供保证的识别(《担保制度解释》36)
债的清偿550、561;《合同编通则解释》27、28清偿的抵充
清偿期届满之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诺成性;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选择旧债或新债的履行请求清偿期届满之前的以物抵债:相当于让与担保
合同解除562~566;《合同编通则解释》54双方解除;解除事由的约定(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563: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不定期持续履行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564(1年)、解除权行使方式565
解除权行使后果566:因违约解除的,仍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担保的延续
以赔偿损失为代价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787、委托人与受托人933
其他合同权利消灭事由568~576;《合同编通则解释》55~58抵销568:被抵销的债务须为到期债务;抵销无溯及力;故意侵权等不得抵销;时效期间届满债权的抵销
提存: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实现清偿
免除、混同575、576
违约责任合同编第八章577~593;《合同编通则解释》59~68非金钱之债不能主张实际履行580;合同僵局的破除
违约金的调整585:不得调整之约定无效;恶意违约者原则上不得主张酌减
定金586、587:实践性合同,不超过主合同20%,罚则定金的类型(只有约定为解约定金者,才具有解约效力)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行使588;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主张差额
买卖合同合同编第九章出卖他人之物597:有效,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多重买卖:均有效,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负担(604之下):风险负担的意义;一般规则(无论动产不动产,在交付地完成交付即转移风险);特别规则(买受人受领迟延,自迟延时转移风险;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风险;种类物买卖,若未发生特定化,则不转移风险)
分期付款买卖:不少于三期;买受人迟延履行达总货款五分之一时,出卖人的权利(634)
试用买卖:试用期无约定的,由出卖人决定;试用期满,未做放弃购买表示的,视为购买(368)
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41);担保的实现:出卖人的取回、买受人的回赎、出卖人的变卖
赠与合同合同编第十一章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658;不能任意撤销的情形;穷困抗辩权666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663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662
保证合同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的从属性682;保证人的消极资格683;保证合同的订立685
保证的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一般保证686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687,诉讼方面(《担保制度解释》26)
保证期间:期间的确定(6个月);对债权人的要求(69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694、《担保制度解释》28
保证人的追偿权、抗辩权等700、701
主债的移转(债权让与696或债务承担697)的保证的影响;主债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695
租赁合同合同编第十四章一房多租《租赁合同解释》5
买卖不破租赁725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726~728
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经同意的,构成双层租赁,存在合同相对性问题(次承租人导致租赁物毁损的,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可主张侵权赔偿);转租租期超过原租期的,不约束出租人717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734
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第十八章阴阳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解释一》2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后果《解释一》1、793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807优先于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
其他合同合同编第二分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理解(如一般情形,“出租人”不承担风险)
保理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的,不得对抗保理人(763);多重保理的优先顺位768
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的拘束力;任意解除权
行纪合同:相对性;中介合同:跳单规则965
合伙合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死亡,合伙终止
无因管理合同编第二十 八章适法无因管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979:管理人的费用求偿权与损害补偿请求权
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仅能在被管理人实际受益范围内主张前述权利
受益人追认的,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不当得利合同编第二十 九章不当得利的构成与排除情形985
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986、987
无偿第三人的返还之责988

四、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主要考点

考点规范依据要点
婚姻的效力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结婚”无效婚姻1051;(因未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补正;司法认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11、12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1052;隐瞒重大病情1053,向法院提出撤销,除斥期间为1年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1062《解释一》24、25、26
归属于一方的财产1063《解释一》29
家事代理权1060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识别1064
不离婚而请求分割共有财产1066
离婚婚姻家庭编第四章协议离婚的冷静期1077
诉讼离婚:前置调解;军人及孕期等女性保护1081、1082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视权
离婚财产处理:适当帮助规定1090;负担义务较多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1088;债务的共同偿还1089
离婚损害赔偿1091,情形、以离婚为前提
继承概述继承编第一章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死亡时间顺序无其他继承人、长辈、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1121
继承的放弃1124
继承权的丧失1125 被继承人的情感宽恕
法定继承继承编第二章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1127,理解养子女、继子女的继承地位
代位继承1128 两种情形
转继承1152
遗嘱继承继承编第三章几种取得遗产方式的适用关系: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或受遗赠、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打印遗嘱、口头遗嘱
数份遗嘱并存1142: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产的处理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1145)与职责
遗产债务的清偿:限定继承1161;法定继承人首先以取得遗产清偿遗产债务,不足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1163

五、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考点规范依据要点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编第一章人格权请求权99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人格权受损害的,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996
人格权的禁令保护997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编第二章身体权的内容:身体完整、行动自由,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分
遗体、器官等捐赠规则1006
肖像权人格权编第四章肖像权的侵害1019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须尊重肖像权
肖像(姓名)使用许可合同:有疑问时,对肖像权人做有利的解释;肖像权人的任意解除权1022
名誉权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侵害1025、1026
信用也作为名誉权保护
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1034
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转移权;更正、补充、删除权;近亲属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解释(一)》1、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监护人可以主张寻亲费用等赔偿;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1168~1172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1168,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1169
共同危险行为1170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每一行为均足以单独引起损害后果的,连带责任1171;否则,按份责任1172
精神损害赔偿1183侵害人身权益;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编第三章;《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监护人责任1188、1189
用人单位的责任1191(第2款为劳务派遣);
定作人责任1193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通知、红旗规则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直接责任(1199第1款);相应的补充责任(2款)
幼儿园、教育机构的责任1200~1202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侵权责任编解释(一)》19受害人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1203
产品自身损害也可与其他损害一并主张
惩罚性赔偿1207责任人需明知有缺陷,且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五章借用、租赁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1209;出卖未过户的情形1210;挂靠时的连带责任1211;未经驾驶肇事1212;买卖拼装车1213;好意同乘1217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1247条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免责事由);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编第十章;《侵权责任编解释(一)》24、25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1252);搁置物等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1253);高空抛物的责任1254
民 法 重 要 考 点

《 民 法 典 》 各 编 重 要 考 点 一 览 表

【 说 明 】

2021 年 1 月 1 日 《 民 法 典 》 正 式 实 施 , 我 国 民 法 正 式 进 入 法 典 时 代 。 就 国 家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而 言 , 民 法 科 目 的 考 点 越 来 越 呈 现 出 以 《 民 法 典 》(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 的 解 释 适 用 为 核 心 的 特 点 。 就 本 书 的 考 试 用 书 性 质 而 言 , 作 者 尽 量 避 免 纯 理 论 式 的 探 讨 , 而 尽 可 能 将 考 试 大 纲 上 列 出 的 问 题 均 结 合 《 民 法 典 》 加 以 阐 明 。 作 者 认 为 , 在 民 法 典 时 代 , 民 法 的 学 习 应 养 成 以 《 民 法 典 》 规 范 为 中 心 的 习 惯 。 有 鉴 于 此 , 本 书 特 设 此 附 录 , 引 导 读 者 在 《 民 法 典 》 框 架 内 把 握 各 知 识 要 点 。

该 附 录 共 分 五 部 分 , 基 本 按 照 《 民 法 典 》 体 系 展 开 。 考 虑 到 人 格 权 编 、 婚 姻 家 庭 编 、 继 承 编 与 侵 权 责 任 编 考 点 相 对 较 少 , 第 四 和 第 五 部 分 各 将 两 编 合 并 。 在 各 考 点 , 指 出 《 民 法 典 》 及 重 要 司 法 解 释 的 对 应 规 范 , 并 简 要 列 出 知 识 要 点 。 可 以 说 , 表 中 列 出 的 各 知 识 点 构 成 了 法 考 最 重 要 的 考 点 。

一 、 总 则 编 主 要 考 点

考 点 规 范 依 据 要 点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第 4~9 条 诚 信 : 权 利 行 使 、 义 务 履 行 需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7、132、509)
公 序 良 俗 :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的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8、153)
公 平 : 权 利 义 务 的 均 衡 (6、151、533、1186)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第 16 条 《 总 则 编 解 释 》4 在 继 承 、 接 受 赠 与 、 遭 遇 出 生 前 侵 权 损 害 等 涉 及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时 , 胎 儿 视 为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监 护 总 则 编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27~38《 总 则 编 解 释 》7~13 对 未 成 年 人 而 言 , 父 母 的 当 然 监 护 人 地 位 (27), 父 母 不 得 通 过 与 他 人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其 监 护 义 务
遗 嘱 监 护 (29): 仅 父 母 可 通 过 遗 嘱 指 定 监 护 人 ( 被 指 定 人 需 同 意 );《 总 则 编 解 释 》7(2)
协 议 监 护 :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之 人 可 以 通 过 协 议 确 定 监 护 人 ; 应 尊 重 被 监 护 人 意 愿 (30)
指 定 监 护 : 可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法 院 申 请 指 定 (31、《 总 则 编 解 释 》10)
成 年 人 意 定 监 护 :33、《 总 则 编 解 释 》11( 可 任 意 解 除 )
监 护 人 的 职 责 : 非 为 被 监 护 人 利 益 , 不 得 处 分 被 监 护 人 财 产 35
监 护 资 格 的 撤 销 与 恢 复 :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 撤 销 资 格 不 免 除 抚 养 费 等 给 付 义 务 (37); 恢 复 仅 发 生 于 父 母 子 女 之 间 ; 构 成 故 意 犯 罪 的 , 不 得 恢 复 (38)
宣 告 失 踪 与 宣 告 死 亡 总 则 编 第 二 章 第 三 节 40~53;《 总 则 编 解 释 》14~17 宣 告 失 踪 :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 总 则 编 解 释 14); 财 产 代 管 人 直 接 作 为 原 、 被 告 参 与 诉 讼 ( 总 则 编 解 释 15)
宣 告 死 亡 : 申 请 人 ( 注 意 继 承 资 格 问 题 , 总 则 编 解 释 16); 死 亡 时 间 确 定 (48); 实 际 未 死 亡 的 , 不 影 响 其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49);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对 婚 姻 关 系 、 子 女 收 养 的 影 响 (51、52);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后 的 财 产 返 还 (52)
法 人 总 则 编 第 三 章 法 人 的 独 立 责 任 : 法 人 成 员 的 有 限 责 任 (60); 法 人 格 否 认 (83)
法 人 的 类 型 ( 营 利 法 人 、 非 营 利 法 人 、 特 别 法 人 ); 社 团 法 人 与 财 团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61); 表 见 代 表 问 题 (504); 盖 章 问 题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22)
法 人 的 设 立 : 登 记 问 题 ; 设 立 中 的 法 人 (75)
非 法 人 组 织 总 则 编 第 四 章 类 型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责 任 承 担 : 出 资 人 、 创 办 人 对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部 分 的 债 务 , 负 连 带 责 任 (104)
法 律 行 为 的 识 别 、 意 思 表 示 129、133、134、230、1217 理 解 “ 意 思 表 示 ”( 构 成 、 类 型 、 生 效 ); 识 别 不 构 成 法 律 行 为 的 情 谊 行 为 、 事 实 行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总 则 编 第 六 章 第 三 节 143~157;《 总 则 编 解 释 》19~23;《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 第 二 节 无 效 : 无 行 为 能 力 (144); 双 方 虚 假 (14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14);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范 、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153)、 双 方 恶 意 串 通 (154)
可 撤 销 : 重 大 误 解 (147)、 受 欺 诈 ( 相 对 人 148; 第 三 人 149); 受 胁 迫 (150); 危 难 被 乘 导 致 显 失 公 平 (151); 除 斥 期 间 (152)
效 力 待 定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145)、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71)
待 审 批 合 同 的 效 力 502、《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12
不 成 立 、 无 效 、 被 撤 销 的 结 果 (153、《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24): 双 方 返 还 问 题 、 缔 约 过 失
附 条 件 、 附 期 限 法 律 行 为 总 则 编 第 六 章 第 四 节 ;《 总 则 编 解 释 》24 附 条 件 : 条 件 的 不 确 定 性 ; 附 生 效 条 件 与 附 解 除 条 件 ; 条 件 成 就 与 不 成 就 的 拟 制
附 期 限 : 始 期 、 终 期
代 理 总 则 编 第 七 章 ;《 总 则 编 解 释 》28 代 理 的 识 别 与 类 型 161、162、170
自 己 代 理 、 双 方 代 理 (168); 代 理 人 与 相 对 人 恶 意 串 通 (164)
表 见 代 理 172、《 总 则 编 解 释 》28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71
民 事 责 任 总 则 编 第 八 章 紧 急 避 险 (182)、 见 义 勇 为 (183)、 紧 急 救 助 的 免 责 (184); 自 甘 冒 险 (1176)、 自 助 行 为 (1177)
责 任 竞 合 186
诉 讼 时 效 总 则 编 第 九 章 ;《 诉 讼 时 效 解 释 》 时 效 的 适 用 对 象 :196、 解 释 1、995、《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44
时 效 期 间 的 起 算 189~191 等
时 效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与 援 引 规 则 (193、197)
中 止 (194)、 中 断 (195)
期 间 届 满 的 效 果 192

二 、 物 权 编 主 要 考 点

考 点 规 范 依 据 要 点
不 动 产 登 记 物 权 编 第 二 章 第 一 节 ;《 物 权 编 解 释 》( 一 )1~5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与 不 动 产 物 权 归 属 ; 登 记 簿 记 载 仅 具 有 推 定 效 力 , 可 以 被 反 证 推 翻 ( 解 释 -1、2)
( 债 权 ) 合 同 效 力 与 物 权 变 动 效 力 的 区 分 215、402; 可 延 伸 至 欠 缺 处 分 权 对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的 影 响 597
更 正 登 记 、 异 议 登 记 (220); 异 议 登 记 排 除 善 意 取 得 ( 解 释 -15)
预 告 登 记 (221): 排 除 处 分 权 , 影 响 后 续 物 权 变 动 , 但 不 影 响 债 权 合 同 效 力 ; 抵 押 权 预 告 登 记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52)
动 产 交 付 物 权 编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224~228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 自 交 付 时 发 生 效 力 224: 所 有 权 转 让 、 质 权 设 立
特 殊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225: 交 付 生 效 、 登 记 对 抗 解 释 -6
观 念 交 付 : 简 易 交 付 226、 返 还 请 求 权 让 与 227、 占 有 改 定 228
非 依 法 律 行 为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物 权 编 第 二 章 第 三 节 ; 解 释 -7 依 裁 判 文 书 等 变 动 物 权 229: 判 决 限 于 分 割 共 有 物 等 形 成 判 决 ( 解 释 -7); 以 物 抵 债 调 解 书 不 属 于 此 种 情 形
因 继 承 230: 自 继 承 开 始 时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因 事 实 行 为 231 事 实 上 行 为 完 成
非 经 登 记 , 不 能 处 分 232
物 权 请 求 权 235、236 返 还 原 物 235: 请 求 权 人 ( 所 有 权 人 及 其 他 拥 有 占 有 权 能 的 他 物 权 人 ); 指 向 现 实 的 无 权 占 有 人
排 除 妨 害 、 消 除 危 险 236
共 有 物 权 编 第 八 章 ;《 物 权 编 解 释 一 》9~13 按 份 共 有 与 共 同 共 有 的 识 别 : 以 按 份 共 有 为 原 则 308、309
共 有 份 额 的 转 让 、 优 先 购 买 权 305、306; 解 释 -9~13
共 有 物 的 处 分 、 重 大 修 缮 301
共 有 物 致 人 损 害 307: 外 部 连 带 、 内 部 按 份
善 意 取 得 311、312、313、 物 权 编 解 释 -14~20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要 件 (313、 解 释 -14~20): 无 权 处 分 ; 善 意 ( 区 分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判 断 ); 合 理 价 格 ; 登 记 或 交 付
遗 失 物 善 意 取 得 312
善 意 取 得 的 后 果 313; 真 实 权 利 人 对 无 权 处 分 人 的 请 求 权
拾 得 遗 失 物 314~319 应 归 还 ; 失 主 应 偿 付 拾 得 人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 有 悬 赏 广 告 的 , 需 给 付 酬 金 ( 拾 得 人 侵 占 的 , 无 权 主 张 前 述 两 种 权 利 ); 拾 得 人 对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负 责 ; 无 人 认 领 (1 年 ) 的 , 规 国 家 所 有
从 物 、 孳 息 320、321 从 物 的 认 定 ; 从 物 随 主 物 转 移
天 然 孳 息 ( 与 原 物 相 分 离 ) 归 原 物 所 有 人 , 存 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除 外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333、335、341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生 效 , 承 包 经 营 权 设 立 ; 承 包 经 营 权 互 换 、 转 让 的 , 自 合 同 生 效 时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 三 权 分 置 中 的 土 地 经 营 权 (341)
居 住 权 368~371 登 记 设 立 ; 不 得 转 让 、 继 承 ; 因 居 住 权 人 死 亡 而 消 灭
地 役 权 374 地 役 权 的 从 属 性 ; 地 役 权 的 设 立 ( 登 记 对 抗 374)
担 保 物 权 一 般 规 定 物 权 编 第 十 六 章 担 保 物 权 的 从 属 性 388,《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17
具 有 担 保 功 能 的 合 同 388、641、745;《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67(54)、57(416); 让 与 担 保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68)
物 上 代 位 390;《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42( 通 知 给 付 义 务 人 的 重 要 性 )
混 合 担 保 392、《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13、18
抵 押 权 物 权 编 第 十 七 章 抵 押 财 产 : 房 随 地 走 、 地 随 房 走 (397); 地 上 新 增 建 筑 物 (417)
不 动 产 抵 押 权 的 设 立 402; 抵 押 合 同 的 效 力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46
动 产 抵 押 权 的 设 立 403;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54)
动 产 抵 押 “ 正 常 经 营 买 受 人 ” 规 则 404、《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56
抵 押 与 租 赁 : 先 租 后 押 405; 先 押 后 租
抵 押 权 的 顺 位 414; 购 置 款 抵 押 权 ( 超 级 优 先 效 力 416;《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57)
抵 押 物 的 转 让 406、《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43
担 保 物 权 的 行 使 期 限 419、《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44
浮 动 抵 押 396、414
最 高 额 抵 押 420、421( 确 定 前 , 债 权 转 让 的 , 最 高 额 抵 押 不 转 让 )
动 产 质 权 物 权 编 第 十 八 章 第 一 节 设 立 429( 不 得 以 占 有 改 定 方 式 设 立 ); 第 三 方 监 管 方 式 设 立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55)
质 权 人 收 取 孳 息 430
出 质 人 请 求 质 权 人 行 使 质 权 437
权 利 质 权 物 权 编 第 十 八 章 第 二 节 质 押 合 同 + 有 价 证 券 交 付 或 登 记 ; 汇 票 质 押 的 , 须 做 质 押 背 书 后 交 付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58)
留 置 权 物 权 编 第 十 九 章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62 一 般 留 置 权 : 合 法 占 有 ; 担 保 具 有 同 一 法 律 关 系 的 债 权 ; 不 要 求 留 置 物 属 于 债 权 人 所 有
商 事 留 置 权 : 合 法 占 有 ; 双 方 均 为 企 业 ; 无 须 满 足 同 一 法 律 关 系 , 但 须 系 营 业 债 权 ; 留 置 物 须 为 债 务 人 所 有
留 置 权 的 二 次 效 力
占 有 物 权 编 第 二 十 章 占 有 的 类 型 : 自 主 、 他 主 ; 直 接 、 间 接 ; 有 权 、 无 权 ( 善 意 、 恶 意 )
基 于 占 有 的 请 求 权 , 有 权 是 返 还 原 物 请 求 权 462
占 有 人 - 所 有 人 关 系 459~461 善 意 占 有 人 的 必 要 费 用 偿 还 请 求 权 等

三 、 合 同 编 主 要 考 点

考 点 规 范 依 据 要 点
合 同 相 对 性 465、593 合 同 ( 债 ) 具 有 相 对 性 , 债 权 人 仅 能 向 特 定 债 务 人 主 张 权 利 ; 第 三 人 原 因 导 致 违 约 , 仍 由 债 务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无 名 合 同 467 无 名 合 同 的 判 断 ; 适 用 通 则 及 最 相 类 似 典 型 合 同 的 规 定
预 约 合 同 495;《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6~8 预 约 合 同 的 识 别 ( 认 购 书 等 ); 预 约 合 同 的 违 反 ; 不 履 行 订 立 本 约 义 务 的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损 害 赔 偿 )
合 同 的 订 立 合 同 编 第 二 章 要 约 与 要 约 邀 请 的 识 别 (473); 以 招 标 或 拍 卖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
格 式 条 款 496~498;《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9~10 免 责 或 限 制 责 任 等 对 相 对 方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之 条 款 的 说 明 义 务 (496)、 霸 王 条 款 的 无 效 (497)、 对 使 用 人 不 利 的 解 释 规 则 (498)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500、501、157 假 借 订 立 合 同 , 恶 意 磋 商 等 ;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信 赖 利 益 的 赔 偿
选 择 之 债 515、516 选 择 权 的 归 属 ; 一 项 标 的 履 行 不 能 的 法 律 后 果 (516 第 2 款 )
连 带 之 债 518~520 外 部 效 力 、 内 部 效 力 ( 追 偿 )、 绝 对 效 力 事 项 (520)
涉 他 合 同 522、523 利 他 合 同 : 第 三 人 无 请 求 权 (522 第 1 款 ); 第 三 人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 第 2 款 )
由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合 同 : 第 三 人 不 履 行 时 , 由 合 同 债 务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有 合 法 利 益 第 三 人 的 代 偿 权 524,406、719;《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0 对 债 务 履 行 具 有 合 法 利 益 的 第 三 人 , 有 权 代 为 偿 还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不 得 拒 绝 ); 代 偿 人 的 代 位 ( 追 偿 ) 权
双 务 合 同 的 履 行 抗 辩 权 525~528;《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1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525: 无 先 后 履 行 顺 序 ; 同 时 给 付 判 决
顺 序 履 行 ( 先 履 行 ) 抗 辩 526: 由 后 履 行 一 方 主 张
不 安 抗 辩 权 527~528: 先 履 行 的 一 方 在 后 履 行 一 方 出 现 履 行 困 难 时 主 张 ; 中 止 履 行 ; 可 要 求 担 保 的 提 出 ; 视 为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情 势 变 更 533;《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2 构 成 ( 不 可 预 见 、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合 同 基 础 条 件 的 变 化 , 导 致 显 示 公 平 ); 重 新 磋 商 ; 请 求 法 院 依 公 平 原 则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预 先 排 除 情 势 变 更 条 款 适 用 的 约 定 无 效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535~537;《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3~41 代 位 权 的 构 成 535: 连 环 负 债 ; 债 务 人 对 相 对 人 怠 于 主 张 权 利 ; 影 响 债 权 实 现 ;
未 届 履 行 期 的 债 权 人 主 张 代 位 权 536: 时 效 期 间 即 将 届 满 ; 相 对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代 位 权 的 行 使 : 相 对 人 为 被 告 , 应 当 追 加 债 务 人 为 诉 讼 第 三 人 ; 当 事 人 ; 债 务 人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仲 裁 协 议 不 影 响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538~541;《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2~46 无 偿 行 为 538: 债 务 人 实 施 无 偿 行 为 ; 影 响 债 权 实 现
非 对 称 减 值 、 为 他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539: 相 对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 除 斥 期 间 541; 债 务 人 、 相 对 人 为 共 同 被 告 ; 可 一 并 请 求 相 对 人 向 债 务 人 返 还
债 权 让 与 545~550;《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7~51 约 定 不 得 让 与 的 效 力 :545
从 权 利 ( 担 保 权 ) 随 之 自 动 转 让 :547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54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8); 债 务 人 接 到 通 知 时 , 可 主 张 的 抗 辩 与 抵 销 权 548、549;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让 与 人 承 担 550
债 权 的 多 重 让 与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0)
债 务 承 担 551~552 免 责 债 务 承 担 551: 债 权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并 存 债 务 承 担 : 债 务 人 与 承 担 人 的 连 带 债 务 ; 债 务 加 入 与 提 供 保 证 的 识 别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36)
债 的 清 偿 550、561;《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27、28 清 偿 的 抵 充
清 偿 期 届 满 之 后 的 以 物 抵 债 : 协 议 的 诺 成 性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时 , 债 权 人 选 择 旧 债 或 新 债 的 履 行 请 求 清 偿 期 届 满 之 前 的 以 物 抵 债 : 相 当 于 让 与 担 保
合 同 解 除 562~56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4 双 方 解 除 ; 解 除 事 由 的 约 定 ( 单 方 解 除 : 约 定 解 除 权 )
法 定 解 除 权 563: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根 本 违 约 ; 不 定 期 持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任 意 解 除 权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除 斥 期 间 564(1 年 )、 解 除 权 行 使 方 式 565
解 除 权 行 使 后 果 566: 因 违 约 解 除 的 , 仍 可 主 张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 担 保 的 延 续
以 赔 偿 损 失 为 代 价 的 任 意 解 除 权 : 定 作 人 787、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933
其 他 合 同 权 利 消 灭 事 由 568~57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5~58 抵 销 568: 被 抵 销 的 债 务 须 为 到 期 债 务 ; 抵 销 无 溯 及 力 ; 故 意 侵 权 等 不 得 抵 销 ;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债 权 的 抵 销
提 存 : 因 债 权 人 原 因 无 法 实 现 清 偿
免 除 、 混 同 575、576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编 第 八 章 577~593;《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9~68 非 金 钱 之 债 不 能 主 张 实 际 履 行 580; 合 同 僵 局 的 破 除
违 约 金 的 调 整 585: 不 得 调 整 之 约 定 无 效 ; 恶 意 违 约 者 原 则 上 不 得 主 张 酌 减
定 金 586、587: 实 践 性 合 同 , 不 超 过 主 合 同 20%, 罚 则 定 金 的 类 型 ( 只 有 约 定 为 解 约 定 金 者 , 才 具 有 解 约 效 力 )
定 金 与 违 约 金 择 一 行 使 588; 定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 可 主 张 差 额
买 卖 合 同 合 同 编 第 九 章 出 卖 他 人 之 物 597: 有 效 , 买 受 人 不 能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 可 解 除 合 同 , 并 请 求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
多 重 买 卖 : 均 有 效 , 不 能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买 受 人 可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并 主 张 出 卖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风 险 负 担 (604 之 下 ): 风 险 负 担 的 意 义 ; 一 般 规 则 ( 无 论 动 产 不 动 产 , 在 交 付 地 完 成 交 付 即 转 移 风 险 ); 特 别 规 则 ( 买 受 人 受 领 迟 延 , 自 迟 延 时 转 移 风 险 ; 路 货 买 卖 , 合 同 成 立 时 转 移 风 险 ; 种 类 物 买 卖 , 若 未 发 生 特 定 化 , 则 不 转 移 风 险 )
分 期 付 款 买 卖 : 不 少 于 三 期 ; 买 受 人 迟 延 履 行 达 总 货 款 五 分 之 一 时 , 出 卖 人 的 权 利 (634)
试 用 买 卖 : 试 用 期 无 约 定 的 , 由 出 卖 人 决 定 ; 试 用 期 满 , 未 做 放 弃 购 买 表 示 的 , 视 为 购 买 (368)
所 有 权 保 留 买 卖 :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641); 担 保 的 实 现 : 出 卖 人 的 取 回 、 买 受 人 的 回 赎 、 出 卖 人 的 变 卖
赠 与 合 同 合 同 编 第 十 一 章 赠 与 人 的 任 意 撤 销 权 658; 不 能 任 意 撤 销 的 情 形 ; 穷 困 抗 辩 权 666
赠 与 人 的 法 定 撤 销 权 663
赠 与 人 的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662
保 证 合 同 合 同 编 第 十 三 章 保 证 合 同 的 从 属 性 682; 保 证 人 的 消 极 资 格 683; 保 证 合 同 的 订 立 685
保 证 的 类 型 : 无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时 , 为 一 般 保 证 686
一 般 保 证 的 先 诉 抗 辩 权 687, 诉 讼 方 面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26)
保 证 期 间 : 期 间 的 确 定 (6 个 月 ); 对 债 权 人 的 要 求 (693); 保 证 期 间 与 保 证 债 权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衔 接 694、《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28
保 证 人 的 追 偿 权 、 抗 辩 权 等 700、701
主 债 的 移 转 ( 债 权 让 与 696 或 债 务 承 担 697) 的 保 证 的 影 响 ; 主 债 的 变 更 对 保 证 的 影 响 695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编 第 十 四 章 一 房 多 租 《 租 赁 合 同 解 释 》5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725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726~728
转 租 : 未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的 , 出 租 人 可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 经 同 意 的 , 构 成 双 层 租 赁 , 存 在 合 同 相 对 性 问 题 ( 次 承 租 人 导 致 租 赁 物 毁 损 的 , 作 为 所 有 权 人 的 出 租 人 可 主 张 侵 权 赔 偿 ); 转 租 租 期 超 过 原 租 期 的 , 不 约 束 出 租 人 717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续 租 权 734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合 同 编 第 十 八 章 阴 阳 施 工 合 同 的 效 力 《 施 工 合 同 解 释 一 》2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无 效 及 后 果 《 解 释 一 》1、793
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807 优 先 于 建 设 工 程 上 的 抵 押 权
其 他 合 同 合 同 编 第 二 分 编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属 于 实 践 性 合 同
融 资 租 赁 法 律 关 系 的 理 解 ( 如 一 般 情 形 ,“ 出 租 人 ” 不 承 担 风 险 )
保 理 合 同 : 虚 构 应 收 账 款 的 , 不 得 对 抗 保 理 人 (763); 多 重 保 理 的 优 先 顺 位 768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前 期 物 业 合 同 的 拘 束 力 ; 任 意 解 除 权
行 纪 合 同 : 相 对 性 ; 中 介 合 同 : 跳 单 规 则 965
合 伙 合 同 : 合 伙 人 的 无 限 责 任 ; 合 伙 人 死 亡 , 合 伙 终 止
无 因 管 理 合 同 编 第 二 十 八 章 适 法 无 因 管 理 ( 符 合 受 益 人 真 实 意 思 )979: 管 理 人 的 费 用 求 偿 权 与 损 害 补 偿 请 求 权
不 适 法 无 因 管 理 : 管 理 人 仅 能 在 被 管 理 人 实 际 受 益 范 围 内 主 张 前 述 权 利
受 益 人 追 认 的 , 适 用 委 托 合 同 的 规 定
不 当 得 利 合 同 编 第 二 十 九 章 不 当 得 利 的 构 成 与 排 除 情 形 985
善 意 得 利 人 与 恶 意 得 利 人 的 返 还 责 任 986、987
无 偿 第 三 人 的 返 还 之 责 988

四 、 婚 姻 家 庭 编 、 继 承 编 主 要 考 点

考 点 规 范 依 据 要 点
婚 姻 的 效 力 婚 姻 家 庭 编 第 二 章 “ 结 婚 ” 无 效 婚 姻 1051;( 因 未 达 法 定 婚 龄 ) 无 效 婚 姻 的 补 正 ; 司 法 认 定 《 婚 姻 家 庭 编 解 释 一 》11、12
可 撤 销 婚 姻 : 受 胁 迫 1052; 隐 瞒 重 大 病 情 1053, 向 法 院 提 出 撤 销 , 除 斥 期 间 为 1 年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婚 姻 家 庭 编 第 三 章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1062《 解 释 一 》24、25、26
归 属 于 一 方 的 财 产 1063《 解 释 一 》29
家 事 代 理 权 1060
共 同 债 务 与 个 人 债 务 的 识 别 1064
不 离 婚 而 请 求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1066
离 婚 婚 姻 家 庭 编 第 四 章 协 议 离 婚 的 冷 静 期 1077
诉 讼 离 婚 : 前 置 调 解 ; 军 人 及 孕 期 等 女 性 保 护 1081、1082
离 婚 后 , 不 与 子 女 共 同 生 活 一 方 的 探 视 权
离 婚 财 产 处 理 : 适 当 帮 助 规 定 1090; 负 担 义 务 较 多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的 权 利 1088; 债 务 的 共 同 偿 还 1089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1091, 情 形 、 以 离 婚 为 前 提
继 承 概 述 继 承 编 第 一 章 相 互 具 有 继 承 关 系 的 多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的 , 推 定 死 亡 时 间 顺 序 无 其 他 继 承 人 、 长 辈 、 辈 分 相 同 的 推 定 同 时 死 亡 1121
继 承 的 放 弃 1124
继 承 权 的 丧 失 1125 被 继 承 人 的 情 感 宽 恕
法 定 继 承 继 承 编 第 二 章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及 继 承 顺 序 1127, 理 解 养 子 女 、 继 子 女 的 继 承 地 位
代 位 继 承 1128 两 种 情 形
转 继 承 1152
遗 嘱 继 承 继 承 编 第 三 章 几 种 取 得 遗 产 方 式 的 适 用 关 系 :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 遗 嘱 继 承 或 受 遗 赠 、 法 定 继 承
遗 嘱 的 形 式 与 效 力 打 印 遗 嘱 、 口 头 遗 嘱
数 份 遗 嘱 并 存 1142: 以 最 后 的 遗 嘱 为 准
遗 产 的 处 理 继 承 编 第 四 章 遗 产 管 理 人 的 确 定 (1145) 与 职 责
遗 产 债 务 的 清 偿 : 限 定 继 承 1161; 法 定 继 承 人 首 先 以 取 得 遗 产 清 偿 遗 产 债 务 , 不 足 的 , 由 遗 嘱 继 承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按 比 例 清 偿 1163

五 、 人 格 权 编 、 侵 权 责 任 编

考 点 规 范 依 据 要 点
人 格 权 的 保 护 人 格 权 编 第 一 章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995: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 侵 害 人 格 权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须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
人 格 权 受 损 害 的 ,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 不 影 响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996
人 格 权 的 禁 令 保 护 997
生 命 权 、 身 体 权 、 健 康 权 人 格 权 编 第 二 章 身 体 权 的 内 容 : 身 体 完 整 、 行 动 自 由 , 身 体 不 受 非 法 搜 查
健 康 权 与 身 体 权 的 区 分
遗 体 、 器 官 等 捐 赠 规 则 1006
肖 像 权 人 格 权 编 第 四 章 肖 像 权 的 侵 害 1019
肖 像 权 与 肖 像 作 品 著 作 权 : 著 作 权 人 行 使 权 利 须 尊 重 肖 像 权
肖 像 ( 姓 名 )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 有 疑 问 时 , 对 肖 像 权 人 做 有 利 的 解 释 ; 肖 像 权 人 的 任 意 解 除 权 1022
名 誉 权 人 格 权 编 第 五 章 名 誉 权 侵 害 1025、1026
信 用 也 作 为 名 誉 权 保 护
隐 私 与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人 格 权 编 第 六 章 隐 私 : 私 密 空 间 、 私 密 活 动 、 私 密 信 息
个 人 信 息 1034
个 人 在 信 息 处 理 中 的 权 利 (《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第 四 章 》: 知 情 权 、 决 定 权 ; 查 阅 、 复 制 、 转 移 权 ; 更 正 、 补 充 、 删 除 权 ; 近 亲 属 处 理 死 者 个 人 信 息 的 权 利
非 法 使 被 监 护 人 脱 离 监 护 关 系 的 侵 权 责 任 《 侵 权 责 任 编 解 释 ( 一 )》1、2 非 法 使 被 监 护 人 脱 离 监 护 的 , 监 护 人 可 以 主 张 寻 亲 费 用 等 赔 偿 ; 可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共 同 侵 权 1168~1172 有 意 思 联 络 共 同 侵 权 1168, 教 唆 帮 助 型 共 同 侵 权 1169
共 同 危 险 行 为 1170
无 意 思 联 络 的 共 同 侵 权 : 每 一 行 为 均 足 以 单 独 引 起 损 害 后 果 的 , 连 带 责 任 1171; 否 则 , 按 份 责 任 1172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1183 侵 害 人 身 权 益 ; 以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侵 害 具 有 人 身 意 义 的 特 定 物
关 于 责 任 主 体 的 特 别 规 定 侵 权 责 任 编 第 三 章 ;《 侵 权 责 任 编 解 释 ( 一 )》 监 护 人 责 任 1188、1189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1191( 第 2 款 为 劳 务 派 遣 );
定 作 人 责 任 1193
网 络 侵 权 责 任 避 风 港 规 则 、 通 知 、 红 旗 规 则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人 责 任 : 直 接 责 任 (1199 第 1 款 ); 相 应 的 补 充 责 任 (2 款 )
幼 儿 园 、 教 育 机 构 的 责 任 1200~1202
产 品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编 第 四 章 ;《 侵 权 责 任 编 解 释 ( 一 )》19 受 害 人 可 选 择 向 生 产 者 或 销 售 者 请 求 赔 偿 1203
产 品 自 身 损 害 也 可 与 其 他 损 害 一 并 主 张
惩 罚 性 赔 偿 1207 责 任 人 需 明 知 有 缺 陷 , 且 造 成 死 亡 或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编 第 五 章 借 用 、 租 赁 机 动 车 发 生 事 故 的 责 任 承 担 1209; 出 卖 未 过 户 的 情 形 1210; 挂 靠 时 的 连 带 责 任 1211; 未 经 驾 驶 肇 事 1212; 买 卖 拼 装 车 1213; 好 意 同 乘 1217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侵 权 责 任 编 第 九 章 动 物 饲 养 人 、 管 理 人 的 无 过 错 责 任 (1247 条 禁 止 饲 养 的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 无 免 责 事 由 ); 动 物 园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建 筑 物 和 物 件 损 害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编 第 十 章 ;《 侵 权 责 任 编 解 释 ( 一 )》24、25 建 筑 物 倒 塌 ,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的 连 带 责 任 (1252); 搁 置 物 等 致 人 损 害 的 ,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1253); 高 空 抛 物 的 责 任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