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1-2: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一:奖学金请客纠纷
甲乙丙丁四人约定,期末成绩公布后得奖学金者请四人吃饭。甲、乙获奖后,四人到餐厅消费800元,但甲拒绝支付餐费,乙也借故离开未支付。
解析
- 好意施惠:甲等四人约定得奖者请吃饭,该约定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而是追求情感上的增进,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得奖的甲与乙在法律上并无请客吃饭的义务。
- 多数人之债: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对餐厅负担债务,属于多数人之债。在法律上成立连带之债,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当事人约定,因此四人就餐费承担按份之债,餐厅只能向四人分别主张权利。
好意施惠与多数人之债
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义务;连带之债的成立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为按份之债。
案例二:退税请求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仅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甲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中,税务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甲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二者地位不平等,因此该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因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受民法调整。
案例三:悬赏广告
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解析
寻物启事在法律上属于悬赏广告,性质上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完成送还手机行为的人以其行为作出承诺,将在悬赏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悬赏广告之债,受民法所调整。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完成指定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
案例四:旅游承诺
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她去欧洲旅游。
解析
丙与女友之间旅游的约定,并不追求法律效果,而是追求彼此感情的增进,属于好意施惠,在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民法所调整。
好意施惠的认定
判断一项约定是否构成合同,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求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单纯追求感情增进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
案例五:福利院志愿帮工
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只有受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福利院做帮工的行为,并不受到民法规范的调整,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法规范的调整为前提,志愿帮工等社会公益行为通常不受民法直接调整。
案例六:约饭爽约纠纷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
解析
- 合同责任:甲与乙相约吃饭,该约定仅追求感情的增进,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属于好意施惠,在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乙未能赴约不属于违反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系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本案中甲与乙根本没有订立合同,也不存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因此没有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
- 侵权责任:
- 针对甲被烫伤的损失,乙不成立侵权。乙爽约的行为按照社会观念,并不造成甲做饭被烫伤的结果,二者缺乏因果关系。
- 针对甲饭菜被浪费的损失,乙不构成侵权。甲遭受饭菜浪费的损失虽与乙爽约有因果关系,但损害类型为纯粹经济损失。乙主观上可能有过失,但无故意,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与责任的界限
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不存在缔约过失;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因果关系和法益侵害,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仅在故意或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获赔偿。
易错点:纯粹经济损失
甲饭菜浪费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仅有过失而无故意,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既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如合同法律关系),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如侵权法律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物、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智力成果等。
内容:可由法律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七:狗咬人赔偿纠纷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解析
-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根据法律关系是否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可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具体表现为赔偿金额),因此属于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 绝对权与相对权:
-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除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
- 甲因遭受侵害而向乙主张赔偿的权利,义务人仅指向乙,不涉及其他人,义务人是特定的,属于相对权。
- 诉讼时效:甲被狗咬,虽然其支配权(健康权)遭受侵害,但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 抗辩权与否认权:
-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 乙认为狗咬伤甲与自己无关,其并非对抗甲的请求权,而是根本上否认甲的请求权。
- 因此乙主张的是否认权(狭义上的抗辩),而非抗辩权。
财产关系 vs 人身关系
赔偿关系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属于财产关系。
绝对权 vs 相对权
债权请求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属于相对权;物权、人格权等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属于绝对权。
抗辩权 vs 否认权(关键区分)
- 抗辩权:承认对方请求权存在,但提出事由对抗其行使(如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
- 否认权:根本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如主张”与我无关”)。 乙主张”狗咬与己无关”是否认权,而非抗辩权。
支配权受侵害 ≠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健康权(支配权)受侵害的事实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基于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