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4-1:意思表示

案例一:好意施惠

解析

甲对乙表示儿子考上重点大学请喝酒,该表示追求感情增进而非法律效果,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不构成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法律关系,该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被认定为意思表示。


案例二:悬赏广告

解析

潘某发布寻物启事称付酬金500元,属于典型的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属于意思表示

根据目前法考的通说观点,悬赏广告属于对不特定人所发出的要约,其属于意思表示


案例三:遗嘱

解析

孙某在日记中记载若离世愿将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日记中的遗产处分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要件时,可被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案例四:推定形式的意思表示

解析

何某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只能明示,还可以推定沉默的方式作出。投币行为可推定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案例五:合同的书立与表见作出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拟定书面合同后犹豫未寄,秘书误将合同邮寄给乙公司。

解析

  1. 要约的效力:甲公司拟定的书面合同属于对乙公司的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非对话方式,自到达乙公司时发生效力。张某因尚需考虑并未发出该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暂时无法生效。
  2. 表见作出:秘书虽无代理权限,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未告知秘书,对该意思表示的发出具有可归责性。根据通说观点,该意思表示被表见作出,到达乙公司时生效。
  3. 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90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乙公司于周三签字盖章,合同于周三成立。

  1. 重大误解撤销权:因可归责于甲的事由,甲的意思表示被表见作出,与甲内心真意不符。甲有权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撤销甲乙之间的合同。

表见作出规则

因可归责于表意人的事由导致意思表示被第三人代为发出时,表见作出规则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与交易安全。

重大误解的类推适用

表意人虽未实际作出意思表示,但可类推适用重大误解规定主张撤销合同。


案例六:债务免除

乙欲免除甲的5000元债务,让丙转告甲,但甲未明确表示。

解析

  1. 免除的要件: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需要免除行为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2. 未向债务人作出:乙虽打算免除甲的债务,但并未直接或间接向甲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未被免除,甲仍需偿还。
  3. 题外话:根据民法典第57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债务人未明确拒绝即可,不需要债务人表示接受。

案例七:抛弃与先占

黄某丢弃旧西服时手表掉落,金某捡到后卖给荣某。

解析

  1. 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由内心意识与外在表示结合而成,缺一即不构成意思表示。
  2. 西服抛弃成功:黄某有抛弃旧西服的内心意识并实施了抛弃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法律行为完成。黄某成功抛弃旧西服所有权,金某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3. 手表未抛弃:黄某客观上有抛弃手表的行为,但内心无抛弃手表所有权的想法,缺乏内心意识,未做出抛弃手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4. 物权返还请求权:手表未被抛弃,黄某仍为所有权人。金某无权占有,黄某有权要求返还手表。

抛弃行为的构成

抛弃动产所有权需要:①内心意识(具有抛弃的意思)+ ②外在行为(实施抛弃行为)

案例八:遗嘱继承与意思表示解释

甲立遗嘱载明财产归”儿子”,但不知非婚生子戊的存在。

解析

  1. 遗嘱的性质: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接受即可成立。
  2. 意思表示的解释:甲称”儿子”从客观字面包括乙和戊,但从甲的主观想法看只能指乙。需要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确定内容。
  3. 主观主义解释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第2款,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语,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

诚信原则确定真实意思。遗嘱应采用主观主义解释规则,按表意人的内心想法发生效力。经解释,“儿子”仅指乙,不包括戊。

  1. 特留份: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戊作为非婚生子女,甲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解释规则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主观主义解释规则,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发生效力。

特留份制度

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案例九:重大误解与合同效力

关某在酒店误以为洋酒免费而饮用,酒店按标价收费。

解析

  1. 要约:酒店将商品放置房间并标价的行为构成对房间内顾客的买卖合同要约
  2. 承诺的认定:关某将洋酒取而饮用的行为,在一般理性人看来是做出买卖的承诺。关某主观认为接受赠与,但客观表示应为买卖承诺。
  3. 客观主义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采客观主义解释方法,按照行为人的客观表示发生效力。关某与酒店成立洋酒买卖合同,关某应支付价款。
  4. 重大误解撤销:关某将买卖当赠与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买卖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关某只需返还不当得利(按市场价格返还)。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采客观主义解释规则,按客观表示发生效力。

重大误解的效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

民 法 笔 记 1-4-1 意 思 表 示

民 法 笔 记 1-4-1: 意 思 表 示

案 例 一 : 好 意 施 惠

解 析

甲 对 乙 表 示 儿 子 考 上 重 点 大 学 请 喝 酒 , 该 表 示 追 求 感 情 增 进 而 非 法 律 效 果 , 属 于 典 型 的 好 意 施 惠 行 为 。

好 意 施 惠 不 构 成 意 思 表 示

好 意 施 惠 行 为 不 产 生 法 律 关 系 , 该 表 示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 无 法 被 认 定 为 意 思 表 示 。


案 例 二 : 悬 赏 广 告

解 析

潘 某 发 布 寻 物 启 事 称 付 酬 金 500 元 , 属 于 典 型 的 悬 赏 广 告 。

悬 赏 广 告 属 于 意 思 表 示

根 据 目 前 法 考 的 通 说 观 点 , 悬 赏 广 告 属 于 对 不 特 定 人 所 发 出 的 要 约 , 其 属 于 意 思 表 示


案 例 三 : 遗 嘱

解 析

孙 某 在 日 记 中 记 载 若 离 世 愿 将 藏 书 赠 与 好 友 汪 某 。

遗 嘱 属 于 无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日 记 中 的 遗 产 处 分 意 思 表 示 符 合 自 书 遗 嘱 要 件 时 , 可 被 认 定 为 自 书 遗 嘱 。 遗 嘱 属 于 无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案 例 四 : 推 定 形 式 的 意 思 表 示

解 析

何 某 向 自 动 售 货 机 投 币 购 买 饮 料 。

意 思 表 示 的 形 式

意 思 表 示 的 作 出 并 非 只 能 明 示 , 还 可 以 推 定 沉 默 的 方 式 作 出 。 投 币 行 为 可 推 定 出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案 例 五 : 合 同 的 书 立 与 表 见 作 出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拟 定 书 面 合 同 后 犹 豫 未 寄 , 秘 书 误 将 合 同 邮 寄 给 乙 公 司 。

解 析

  1. 要 约 的 效 力 : 甲 公 司 拟 定 的 书 面 合 同 属 于 对 乙 公 司 的 要 约 , 系 有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 采 用 书 面 非 对 话 方 式 , 自 到 达 乙 公 司 时 发 生 效 力 。 张 某 因 尚 需 考 虑 并 未 发 出 该 意 思 表 示 , 该 意 思 表 示 暂 时 无 法 生 效 。
  2. 表 见 作 出 : 秘 书 虽 无 代 理 权 限 , 但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未 告 知 秘 书 , 对 该 意 思 表 示 的 发 出 具 有 可 归 责 性 。 根 据 通 说 观 点 , 该 意 思 表 示 被 表 见 作 出 , 到 达 乙 公 司 时 生 效 。
  3. 合 同 成 立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490 条 , 书 面 合 同 自 当 事 人 均 签 名 、 盖 章 或 按 指 印 时 成 立 。 乙 公 司 于 周 三 签 字 盖 章 , 合 同 于 周 三 成 立 。

  1. 重 大 误 解 撤 销 权 : 因 可 归 责 于 甲 的 事 由 , 甲 的 意 思 表 示 被 表 见 作 出 , 与 甲 内 心 真 意 不 符 。 甲 有 权 类 推 适 用 民 法 典 第 147 条 关 于 重 大 误 解 的 规 定 , 撤 销 甲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

表 见 作 出 规 则

因 可 归 责 于 表 意 人 的 事 由 导 致 意 思 表 示 被 第 三 人 代 为 发 出 时 , 表 见 作 出 规 则 保 护 相 对 人 的 合 理 信 赖 与 交 易 安 全 。

重 大 误 解 的 类 推 适 用

表 意 人 虽 未 实 际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 但 可 类 推 适 用 重 大 误 解 规 定 主 张 撤 销 合 同 。


案 例 六 : 债 务 免 除

乙 欲 免 除 甲 的 5000 元 债 务 , 让 丙 转 告 甲 , 但 甲 未 明 确 表 示 。

解 析

  1. 免 除 的 要 件 : 债 权 人 免 除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 需 要 免 除 行 为 人 向 债 务 人 做 出 免 除 债 务 的 意 思 表 示 。
  2. 未 向 债 务 人 作 出 : 乙 虽 打 算 免 除 甲 的 债 务 , 但 并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甲 做 出 免 除 的 意 思 表 示 , 债 务 未 被 免 除 , 甲 仍 需 偿 还 。
  3. 题 外 话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575 条 , 债 权 人 免 除 债 务 属 于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只 需 债 务 人 未 明 确 拒 绝 即 可 , 不 需 要 债 务 人 表 示 接 受 。

案 例 七 : 抛 弃 与 先 占

黄 某 丢 弃 旧 西 服 时 手 表 掉 落 , 金 某 捡 到 后 卖 给 荣 某 。

解 析

  1. 意 思 表 示 的 构 成 : 意 思 表 示 由 内 心 意 识 与 外 在 表 示 结 合 而 成 , 缺 一 即 不 构 成 意 思 表 示 。
  2. 西 服 抛 弃 成 功 : 黄 某 有 抛 弃 旧 西 服 的 内 心 意 识 并 实 施 了 抛 弃 行 为 , 抛 弃 动 产 所 有 权 法 律 行 为 完 成 。 黄 某 成 功 抛 弃 旧 西 服 所 有 权 , 金 某 基 于 先 占 取 得 所 有 权 。
  3. 手 表 未 抛 弃 : 黄 某 客 观 上 有 抛 弃 手 表 的 行 为 , 但 内 心 无 抛 弃 手 表 所 有 权 的 想 法 , 缺 乏 内 心 意 识 , 未 做 出 抛 弃 手 表 所 有 权 的 意 思 表 示 。
  4. 物 权 返 还 请 求 权 : 手 表 未 被 抛 弃 , 黄 某 仍 为 所 有 权 人 。 金 某 无 权 占 有 , 黄 某 有 权 要 求 返 还 手 表 。

抛 弃 行 为 的 构 成

抛 弃 动 产 所 有 权 需 要 :① 内 心 意 识 ( 具 有 抛 弃 的 意 思 )+ ② 外 在 行 为 ( 实 施 抛 弃 行 为 )

案 例 八 : 遗 嘱 继 承 与 意 思 表 示 解 释

甲 立 遗 嘱 载 明 财 产 归 ” 儿 子 ”, 但 不 知 非 婚 生 子 戊 的 存 在 。

解 析

  1. 遗 嘱 的 性 质 : 遗 嘱 属 于 无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 无 需 相 对 人 接 受 即 可 成 立 。
  2. 意 思 表 示 的 解 释 : 甲 称 ” 儿 子 ” 从 客 观 字 面 包 括 乙 和 戊 , 但 从 甲 的 主 观 想 法 看 只 能 指 乙 。 需 要 通 过 意 思 表 示 的 解 释 确 定 内 容 。
  3. 主 观 主 义 解 释 规 则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142 条 第 2 款 , 无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解 释 不 能 完 全 拘 泥 于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 应 结 合 相 关 条 款 、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 习 惯 以 及

诚 信 原 则 确 定 真 实 意 思 。 遗 嘱 应 采 用 主 观 主 义 解 释 规 则 , 按 表 意 人 的 内 心 想 法 发 生 效 力 。 经 解 释 ,“ 儿 子 ” 仅 指 乙 , 不 包 括 戊 。

  1. 特 留 份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1141 条 , 遗 嘱 应 当 为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 。 戊 作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 甲 未 为 其 保 留 必 要 份 额 , 遗 嘱 部 分 无 效

遗 嘱 解 释 规 则

无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采 用 主 观 主 义 解 释 规 则 , 按 照 表 意 人 的 内 心 真 意 发 生 效 力 。

特 留 份 制 度

遗 嘱 必 须 为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遗 产 份 额 , 否 则 该 部 分 遗 嘱 无 效 。


案 例 九 : 重 大 误 解 与 合 同 效 力

关 某 在 酒 店 误 以 为 洋 酒 免 费 而 饮 用 , 酒 店 按 标 价 收 费 。

解 析

  1. 要 约 : 酒 店 将 商 品 放 置 房 间 并 标 价 的 行 为 构 成 对 房 间 内 顾 客 的 买 卖 合 同 要 约
  2. 承 诺 的 认 定 : 关 某 将 洋 酒 取 而 饮 用 的 行 为 , 在 一 般 理 性 人 看 来 是 做 出 买 卖 的 承 诺 。 关 某 主 观 认 为 接 受 赠 与 , 但 客 观 表 示 应 为 买 卖 承 诺 。
  3. 客 观 主 义 解 释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142 条 第 1 款 , 有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应 采 客 观 主 义 解 释 方 法 , 按 照 行 为 人 的 客 观 表 示 发 生 效 力 。 关 某 与 酒 店 成 立 洋 酒 买 卖 合 同 , 关 某 应 支 付 价 款 。
  4. 重 大 误 解 撤 销 : 关 某 将 买 卖 当 赠 与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可 撤 销 买 卖 合 同 。 撤 销 后 合 同 自 始 无 效 , 关 某 只 需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按 市 场 价 格 返 还 )。

有 相 对 人 意 思 表 示 的 解 释

有 相 对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原 则 上 采 客 观 主 义 解 释 规 则 , 按 客 观 表 示 发 生 效 力 。

重 大 误 解 的 效 果

可 撤 销 法 律 行 为 在 被 撤 销 之 前 是 有 效 的 。 撤 销 后 自 始 无 效 , 转 化 为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