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4-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案例一:方某购入假手提包

王某从李某处购得A品牌手提包,支付5000元,后鉴定为假货仅值数百元。王某于2月17日知假,9月10日方起诉。

解析

  1. 重大误解:王某将赝品当做真品购买,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为9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王某2月17日知假,9月10日起诉,90日已过,撤销权消灭。
  2. 欺诈:李某不知手提包为赝品,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王某不能基于欺诈主张撤销。
  3. 显失公平:合同客观上不公平,但李某未利用王某的不利境地,不满足主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1. 违约解除:李某交付假货构成违约,导致王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根本违约。王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
  2. 无过错责任: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虽无过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斥期间计算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90日,而非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案例二:戴梅梅20元卖出明代官窑瓷器

杨超超在戴梅梅早餐店以20元购得小碗,后鉴定为明代官窑瓷器,市值30余万元。戴梅梅得知后起诉撤销。

解析

  1. 欺诈不成立:杨超超未对戴梅梅实施欺诈,主观上也不知小碗为古董,不构成欺诈,戴梅梅不能基于受欺诈撤销。
  2. 显失公平:合同客观上不公平(20元对30万元),但杨超超未利用戴梅梅的不利境地,不满足主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3. 重大误解:戴梅梅误将明代官窑瓷器当做普通瓷器,并基于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

典型风险与重大误解

适用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当事人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如赌石)。本案双方均不知情,不属于典型风险排除情形。

案例三:甲酒店4.4亿元出售山水画

甲酒店以4.4亿元出售全部财产(包括大堂山水画),乙公司知晓画作可能价值不菲却未告知。乙公司后将山水画拍卖得款1.5亿元。

解析

  1. 价值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对标的物市场价值的错误认识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
  2. 欺诈不成立:乙公司未进行虚假陈述,不构成积极欺诈;对市场信息不负告知义务,不构成消极欺诈。

  1. 显失公平:合同结果客观上显失公平,但乙公司未利用甲公司的危困境地,不满足主观要件。
  2. 合同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效力瑕疵,应依约履行。

市场风险与重大误解

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属于当事人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即使实际价值与认知不符,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四:潘某赌石

潘某花5000元购买原石,切开后发现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要求退还或补交价款。

解析

  1. 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赌石交易存在损益风险,当事人自愿参与视为承受风险,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合同客观上不公平,但潘某未利用商家的不利境地,不满足主观要件。
  3. 公平原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需有法律明文规定,本案不符合任何法定情形。
  4. 合同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背俗,应依约履行。

典型风险

典型风险是指当事人认识到风险存在并自愿承受的风险(如赌石、收藏品买卖),此时即使结果对一方明显不利,也不能主张撤销。

案例五:甲将机动车卖给乙(里程表故障)

甲以23万元将二手车卖给乙,该车实际行驶8万公里但里程表显示4万公里,市值仅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说明。

解析

  1. 消极欺诈:甲基于交易习惯负有如实说明义务,未进行如实说明属于消极欺诈,乙基于受欺诈享有撤销权。
  2. 违约责任:甲交付的汽车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乙可请求减少价款至16万元(民法典第582条)。

  1. 重大误解:乙误认为汽车仅行驶4万公里,对标的物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构成重大误解。
  2. 撤销权行使:撤销权为形成诉权,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不能以通知方式行使。
  3. 缔约过失:甲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4. 竞合关系:消极欺诈与重大误解可以竞合,权利人可择一主张。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原则上欺诈与重大误解相互排斥,但消极欺诈场合可发生竞合。权利人可选择主张欺诈撤销或重大误解撤销。


案例六:王某购买兵马俑复制品

旅游地纪念品商店以2800元出售标明为”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王某以为是珍品而购买。

解析

  1. 重大误解不成立:王某虽陷入错误认识,但以2800元购买兵马俑,在该交易价格下是否为真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重大误解。
  2. 欺诈不成立:商店未积极宣传为珍品,不构成积极欺诈;虽未明确告知为复制品(消极欺诈),但王某陷入错误与该消极欺诈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正常人不会相信2800元可购得真正兵马俑。
  3. 结论:王某不享有撤销权,无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错误重大性判断

重大误解要求错误具有重大性。需结合交易环境、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该错误是否影响交易成立。

案例七:李某30万元出卖齐白石真迹

老李保管张某的齐白石真迹(市场价约3000万元),其子李某误以为仿品,以3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估计可能为真迹但未告知。

解析

  1.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老李无权处分该画,李某无法继承所有权。王某不能善意取得,因为交易价格30万元远低于市价3000万元,不满足”以合理价格转让”要件。

  1. 重大误解:李某误将珍品当做赝品,对标的物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
  2. 显失公平:合同客观上不公平,但李某认为画为赝品、以30万元出售属合理,主观上公平,故不构成显失公平。
  3. 欺诈不成立:古玩交易中买受人不负告知义务,王某虽知晓可能为珍品但无告知义务,不构成消极欺诈;无积极欺诈行为。

善意取得的价格要件

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如30万对3000万),不满足该要件。


案例八:谭某为保健品欺诈

谭某被白某胁迫为保健品”长生1号”提供信用背书(实为芝麻粉和红糖混合物),以3000元/盒卖给项某两个疗程。

解析

  1. 第三人欺诈:实施欺诈行为的是合同外第三人谭某(不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或履行辅助人),构成第三人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9条,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本案合同相对人白某明知,故项某有权撤销。
  2.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受欺诈人陷入的错误是被引起的错误,重大误解者的错误是自发错误。项某的错误系被引起,不构成重大误解。
  3. 直接实施欺诈人:直接对项某实施欺诈的是谭某,而非白某。

第三人欺诈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九:齐某冒充文物案

齐某摆放廉价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文物,甲曾被骗欲向齐某追责时,怂恿乙购买。甲对乙称”转手就赚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

解析

  1. 甲可撤销:甲自齐某处购买时被欺诈,可基于受欺诈撤销。

  1. 第三人欺诈:对乙实施欺诈的是合同外第三人甲(不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或履行辅助人),构成第三人欺诈。合同相对人齐某在场且知晓甲实施欺诈,乙有权撤销。
  2. 撤销对象:合同成立于乙和齐某之间,乙应向齐某撤销,而非向甲撤销。
  3. 双重除斥期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5年(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和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乙应在5年内主张撤销。

第三人欺诈的撤销对象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使因第三人欺诈撤销,也应向合同相对人撤销,而非向第三人撤销。


案例十:陈老伯购房

陈老伯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十九号线后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该线路为市域铁路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升值空间也小于地铁房。

解析

  1. 无独立撤销事由: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事由只有四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不存在独立的”认识错误”事由。
  2. 欺诈不成立:开发商客观陈述存在轨道交通十九号线,不构成积极欺诈;不负有将周边公共设施全面介绍的义务,不构成消极欺诈。
  3. 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陈老伯对合同主体、行为性质、标的物性质均无错误,仅是对出行方便的期待,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4. 显失公平:以市场价格购房谈不上不公平,开发商也未利用陈老伯的不利境地,不构成显失公平。

动机错误

狭义的动机错误(对购买原因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只有对标的物性质、主体等产生错误认识,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胁迫的五个构成要件

  1. 胁迫人具备胁迫的双重故意
  2.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 受胁迫人因威胁而产生恐惧
  4. 受胁迫人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5. 胁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不正当性的四类

  • 手段不正当
  • 目的不正当
  • 手段与目的均不正当
  • 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正当

胁迫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举报乙犯罪以迫使乙出借1万元。目的正当、手段正当,但二者缺乏关联关系,结合不正当,构成胁迫。

案例二:甲举报乙犯罪(乙实际不构成犯罪)以迫使乙卖藏獒。诬告导致手段不正当,且借款与举报无关联,结合不正当,构成胁迫。

案例三:甲以公开隐私相威胁迫使乙购买报废汽车。目的不正当(购买报废汽车)、手段不正当(公开隐私),均不正当,构成胁迫。

案例四:甲举报乙醉酒驾车以索赔医疗费。目的正当(索赔)、手段正当(举报),且交通事故可通过举报实现权利,二者具有关联性,结合正当,不构成胁迫,属于以行使权利相威胁。

⚠️ 图文上限18张,完整版共21张。需要完整版的同学,评论区扣「1」或留言「完整版」,我挨个发。


案例十一:油画委托创作合同

油画家甲委托乙创作巨幅油画,约定报酬50万元,甲先支付5万元履约金。若甲不满意,不再支付剩余45万元,乙已支付的5万元不予退回。

解析

  1.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合同附解除条件——若甲不满意,合同失效,无需履行剩余45万元。
  2.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协商,未违反真实意思表示,体现自愿原则。
  3. 诚信原则:双方均依约履行,无违反合同内容,不违反诚信原则。
  4. 显失公平:一方面,乙投入劳动但甲支付预付款,谈不上不公平;另一方面,甲未利用乙的不利境地,不满足主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附解除条件与合同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

案例十二:高考辅导协议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约定:甲交费5万元,保证接受辅导后高考分数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距二本线差20分。

解析

  1. 格式条款效力: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本题不存在这些情形,乙还主动加重了自己责任(达到才收费),格式条款有效。
  2. 显失公平:一方面,约定未达线退费符合市场规律,谈不上不公平;另一方面,甲未利用乙的不利境地,不构成显失公平。

  1. 情势变更:教育培训机构的高考分数线涨落、考生分值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异常情势变动,不构成情势变更。
  2. 合同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背俗,系有效法律行为。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要求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变动。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分数线涨落、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

民 法 笔 记 1-4-3 可 撤 销 的 法 律 行 为

民 法 笔 记 1-4-3 可 撤 销 的 法 律 行 为

案 例 一 : 方 某 购 入 假 手 提 包

王 某 从 李 某 处 购 得 A 品 牌 手 提 包 , 支 付 5000 元 , 后 鉴 定 为 假 货 仅 值 数 百 元 。 王 某 于 2 月 17 日 知 假 ,9 月 10 日 方 起 诉 。

解 析

  1. 重 大 误 解 : 王 某 将 赝 品 当 做 真 品 购 买 ,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有 权 撤 销 买 卖 合 同 。 但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152 条 , 重 大 误 解 的 除 斥 期 间 为 90 日 ,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算 。 王 某 2 月 17 日 知 假 ,9 月 10 日 起 诉 ,90 日 已 过 , 撤 销 权 消 灭 。
  2. 欺 诈 : 李 某 不 知 手 提 包 为 赝 品 , 无 欺 诈 故 意 , 不 构 成 民 法 上 的 欺 诈 , 王 某 不 能 基 于 欺 诈 主 张 撤 销 。
  3. 显 失 公 平 : 合 同 客 观 上 不 公 平 , 但 李 某 未 利 用 王 某 的 不 利 境 地 , 不 满 足 主 观 要 件 , 不 构 成 显 失 公 平 。

  1. 违 约 解 除 : 李 某 交 付 假 货 构 成 违 约 , 导 致 王 某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属 根 本 违 约 。 王 某 享 有 法 定 解 除 权 , 可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返 还 价 款 。
  2. 无 过 错 责 任 : 违 约 责 任 实 行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李 某 虽 无 过 错 仍 需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除 斥 期 间 计 算

重 大 误 解 的 撤 销 权 除 斥 期 间 为 90 日 , 而 非 一 年 。 自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算 。


案 例 二 : 戴 梅 梅 20 元 卖 出 明 代 官 窑 瓷 器

杨 超 超 在 戴 梅 梅 早 餐 店 以 20 元 购 得 小 碗 , 后 鉴 定 为 明 代 官 窑 瓷 器 , 市 值 30 余 万 元 。 戴 梅 梅 得 知 后 起 诉 撤 销 。

解 析

  1. 欺 诈 不 成 立 : 杨 超 超 未 对 戴 梅 梅 实 施 欺 诈 , 主 观 上 也 不 知 小 碗 为 古 董 , 不 构 成 欺 诈 , 戴 梅 梅 不 能 基 于 受 欺 诈 撤 销 。
  2. 显 失 公 平 : 合 同 客 观 上 不 公 平 (20 元 对 30 万 元 ), 但 杨 超 超 未 利 用 戴 梅 梅 的 不 利 境 地 , 不 满 足 主 观 要 件 , 不 构 成 显 失 公 平 。
  3. 重 大 误 解 : 戴 梅 梅 误 将 明 代 官 窑 瓷 器 当 做 普 通 瓷 器 , 并 基 于 该 错 误 认 识 签 订 合 同 ,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有 权 撤 销 。

典 型 风 险 与 重 大 误 解

适 用 典 型 风 险 排 除 重 大 误 解 的 前 提 是 当 事 人 认 识 到 风 险 的 存 在 ( 如 赌 石 )。 本 案 双 方 均 不 知 情 , 不 属 于 典 型 风 险 排 除 情 形 。

案 例 三 : 甲 酒 店 4.4 亿 元 出 售 山 水 画

甲 酒 店 以 4.4 亿 元 出 售 全 部 财 产 ( 包 括 大 堂 山 水 画 ), 乙 公 司 知 晓 画 作 可 能 价 值 不 菲 却 未 告 知 。 乙 公 司 后 将 山 水 画 拍 卖 得 款 1.5 亿 元 。

解 析

  1. 价 值 错 误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对 标 的 物 市 场 价 值 的 错 误 认 识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2. 欺 诈 不 成 立 : 乙 公 司 未 进 行 虚 假 陈 述 , 不 构 成 积 极 欺 诈 ; 对 市 场 信 息 不 负 告 知 义 务 , 不 构 成 消 极 欺 诈 。

  1. 显 失 公 平 : 合 同 结 果 客 观 上 显 失 公 平 , 但 乙 公 司 未 利 用 甲 公 司 的 危 困 境 地 , 不 满 足 主 观 要 件 。
  2. 合 同 有 效 :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不 存 在 效 力 瑕 疵 , 应 依 约 履 行 。

市 场 风 险 与 重 大 误 解

标 的 物 的 市 场 价 值 属 于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受 的 商 业 风 险 , 即 使 实 际 价 值 与 认 知 不 符 , 也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案 例 四 : 潘 某 赌 石

潘 某 花 5000 元 购 买 原 石 , 切 开 后 发 现 一 块 为 极 品 玉 石 , 市 场 估 价 上 百 万 元 。 商 家 要 求 退 还 或 补 交 价 款 。

解 析

  1. 典 型 风 险 排 除 重 大 误 解 : 赌 石 交 易 存 在 损 益 风 险 , 当 事 人 自 愿 参 与 视 为 承 受 风 险 , 无 论 结 果 如 何 均 不 得 主 张 重 大 误 解 。
  2. 显 失 公 平 : 合 同 客 观 上 不 公 平 , 但 潘 某 未 利 用 商 家 的 不 利 境 地 , 不 满 足 主 观 要 件 。
  3. 公 平 原 则 不 适 用 : 民 法 典 第 1186 条 公 平 责 任 需 有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 本 案 不 符 合 任 何 法 定 情 形 。
  4. 合 同 有 效 :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内 容 不 违 法 背 俗 , 应 依 约 履 行 。

典 型 风 险

典 型 风 险 是 指 当 事 人 认 识 到 风 险 存 在 并 自 愿 承 受 的 风 险 ( 如 赌 石 、 收 藏 品 买 卖 ), 此 时 即 使 结 果 对 一 方 明 显 不 利 , 也 不 能 主 张 撤 销 。

案 例 五 : 甲 将 机 动 车 卖 给 乙 ( 里 程 表 故 障 )

甲 以 23 万 元 将 二 手 车 卖 给 乙 , 该 车 实 际 行 驶 8 万 公 里 但 里 程 表 显 示 4 万 公 里 , 市 值 仅 16 万 元 。 甲 明 知 有 误 却 未 说 明 。

解 析

  1. 消 极 欺 诈 : 甲 基 于 交 易 习 惯 负 有 如 实 说 明 义 务 , 未 进 行 如 实 说 明 属 于 消 极 欺 诈 , 乙 基 于 受 欺 诈 享 有 撤 销 权 。
  2. 违 约 责 任 : 甲 交 付 的 汽 车 不 符 合 约 定 , 构 成 违 约 。 乙 可 请 求 减 少 价 款 至 16 万 元 ( 民 法 典 第 582 条 )。

  1. 重 大 误 解 : 乙 误 认 为 汽 车 仅 行 驶 4 万 公 里 , 对 标 的 物 性 质 发 生 错 误 认 识 , 也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2. 撤 销 权 行 使 : 撤 销 权 为 形 成 诉 权 , 须 通 过 诉 讼 或 仲 裁 行 使 , 不 能 以 通 知 方 式 行 使 。
  3. 缔 约 过 失 : 甲 故 意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 构 成 民 法 典 第 500 条 规 定 的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4. 竞 合 关 系 : 消 极 欺 诈 与 重 大 误 解 可 以 竞 合 , 权 利 人 可 择 一 主 张 。

欺 诈 与 重 大 误 解 的 竞 合

原 则 上 欺 诈 与 重 大 误 解 相 互 排 斥 , 但 消 极 欺 诈 场 合 可 发 生 竞 合 。 权 利 人 可 选 择 主 张 欺 诈 撤 销 或 重 大 误 解 撤 销 。


案 例 六 : 王 某 购 买 兵 马 俑 复 制 品

旅 游 地 纪 念 品 商 店 以 2800 元 出 售 标 明 为 ” 秦 始 皇 兵 马 俑 ” 的 复 制 品 , 王 某 以 为 是 珍 品 而 购 买 。

解 析

  1. 重 大 误 解 不 成 立 : 王 某 虽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 但 以 2800 元 购 买 兵 马 俑 , 在 该 交 易 价 格 下 是 否 为 真 不 具 有 重 大 性 ,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2. 欺 诈 不 成 立 : 商 店 未 积 极 宣 传 为 珍 品 , 不 构 成 积 极 欺 诈 ; 虽 未 明 确 告 知 为 复 制 品 ( 消 极 欺 诈 ), 但 王 某 陷 入 错 误 与 该 消 极 欺 诈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正 常 人 不 会 相 信 2800 元 可 购 得 真 正 兵 马 俑 。
  3. 结 论 : 王 某 不 享 有 撤 销 权 , 无 权 撤 销 该 买 卖 合 同 。

错 误 重 大 性 判 断

重 大 误 解 要 求 错 误 具 有 重 大 性 。 需 结 合 交 易 环 境 、 交 易 价 格 等 因 素 综 合 判 断 该 错 误 是 否 影 响 交 易 成 立 。

案 例 七 : 李 某 30 万 元 出 卖 齐 白 石 真 迹

老 李 保 管 张 某 的 齐 白 石 真 迹 ( 市 场 价 约 3000 万 元 ), 其 子 李 某 误 以 为 仿 品 , 以 30 万 元 出 售 给 王 某 。 王 某 估 计 可 能 为 真 迹 但 未 告 知 。

解 析

  1. 无 权 处 分 与 善 意 取 得 : 老 李 无 权 处 分 该 画 , 李 某 无 法 继 承 所 有 权 。 王 某 不 能 善 意 取 得 , 因 为 交 易 价 格 30 万 元 远 低 于 市 价 3000 万 元 , 不 满 足 ” 以 合 理 价 格 转 让 ” 要 件 。

  1. 重 大 误 解 : 李 某 误 将 珍 品 当 做 赝 品 , 对 标 的 物 性 质 发 生 错 误 认 识 ,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有 权 撤 销 。
  2. 显 失 公 平 : 合 同 客 观 上 不 公 平 , 但 李 某 认 为 画 为 赝 品 、 以 30 万 元 出 售 属 合 理 , 主 观 上 公 平 , 故 不 构 成 显 失 公 平 。
  3. 欺 诈 不 成 立 : 古 玩 交 易 中 买 受 人 不 负 告 知 义 务 , 王 某 虽 知 晓 可 能 为 珍 品 但 无 告 知 义 务 , 不 构 成 消 极 欺 诈 ; 无 积 极 欺 诈 行 为 。

善 意 取 得 的 价 格 要 件

以 合 理 价 格 转 让 是 善 意 取 得 的 必 要 条 件 。 交 易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 如 30 万 对 3000 万 ), 不 满 足 该 要 件 。


案 例 八 : 谭 某 为 保 健 品 欺 诈

谭 某 被 白 某 胁 迫 为 保 健 品 ” 长 生 1 号 ” 提 供 信 用 背 书 ( 实 为 芝 麻 粉 和 红 糖 混 合 物 ), 以 3000 元 / 盒 卖 给 项 某 两 个 疗 程 。

解 析

  1. 第 三 人 欺 诈 : 实 施 欺 诈 行 为 的 是 合 同 外 第 三 人 谭 某 ( 不 属 于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 传 达 人 或 履 行 辅 助 人 ), 构 成 第 三 人 欺 诈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149 条 , 对 方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欺 诈 的 , 受 欺 诈 方 有 权 撤 销 。 本 案 合 同 相 对 人 白 某 明 知 , 故 项 某 有 权 撤 销 。
  2. 欺 诈 与 重 大 误 解 的 区 别 : 受 欺 诈 人 陷 入 的 错 误 是 被 引 起 的 错 误 , 重 大 误 解 者 的 错 误 是 自 发 错 误 。 项 某 的 错 误 系 被 引 起 ,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3. 直 接 实 施 欺 诈 人 : 直 接 对 项 某 实 施 欺 诈 的 是 谭 某 , 而 非 白 某 。

第 三 人 欺 诈

民 法 典 第 149 条 : 第 三 人 实 施 欺 诈 行 为 , 使 一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对 方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欺 诈 行 为 的 , 受 欺 诈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

案 例 九 : 齐 某 冒 充 文 物 案

齐 某 摆 放 廉 价 旧 蟾 蜍 石 雕 冒 充 新 挖 文 物 , 甲 曾 被 骗 欲 向 齐 某 追 责 时 , 怂 恿 乙 购 买 。 甲 对 乙 称 ” 转 手 就 赚 了 ”, 乙 信 以 为 真 以 5000 元 买 下 。

解 析

  1. 甲 可 撤 销 : 甲 自 齐 某 处 购 买 时 被 欺 诈 , 可 基 于 受 欺 诈 撤 销 。

  1. 第 三 人 欺 诈 : 对 乙 实 施 欺 诈 的 是 合 同 外 第 三 人 甲 ( 不 属 于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 传 达 人 或 履 行 辅 助 人 ), 构 成 第 三 人 欺 诈 。 合 同 相 对 人 齐 某 在 场 且 知 晓 甲 实 施 欺 诈 , 乙 有 权 撤 销 。
  2. 撤 销 对 象 : 合 同 成 立 于 乙 和 齐 某 之 间 , 乙 应 向 齐 某 撤 销 , 而 非 向 甲 撤 销 。
  3. 双 重 除 斥 期 间 : 可 撤 销 法 律 行 为 的 撤 销 权 受 双 重 除 斥 期 间 限 制 :5 年 ( 自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之 日 起 ) 和 1 年 (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 乙 应 在 5 年 内 主 张 撤 销 。

第 三 人 欺 诈 的 撤 销 对 象

合 同 具 有 相 对 性 , 即 使 因 第 三 人 欺 诈 撤 销 , 也 应 向 合 同 相 对 人 撤 销 , 而 非 向 第 三 人 撤 销 。


案 例 十 : 陈 老 伯 购 房

陈 老 伯 听 销 售 经 理 介 绍 周 边 有 轨 道 交 通 十 九 号 线 后 与 开 发 商 订 立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 后 发 现 该 线 路 为 市 域 铁 路 非 地 铁 , 无 法 使 用 老 年 卡 , 升 值 空 间 也 小 于 地 铁 房 。

解 析

  1. 无 独 立 撤 销 事 由 : 可 撤 销 法 律 行 为 的 事 由 只 有 四 种 ( 重 大 误 解 、 欺 诈 、 胁 迫 、 显 失 公 平 ), 不 存 在 独 立 的 ” 认 识 错 误 ” 事 由 。
  2. 欺 诈 不 成 立 : 开 发 商 客 观 陈 述 存 在 轨 道 交 通 十 九 号 线 , 不 构 成 积 极 欺 诈 ; 不 负 有 将 周 边 公 共 设 施 全 面 介 绍 的 义 务 , 不 构 成 消 极 欺 诈 。
  3. 动 机 错 误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陈 老 伯 对 合 同 主 体 、 行 为 性 质 、 标 的 物 性 质 均 无 错 误 , 仅 是 对 出 行 方 便 的 期 待 , 属 于 狭 义 的 动 机 错 误 ,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4. 显 失 公 平 : 以 市 场 价 格 购 房 谈 不 上 不 公 平 , 开 发 商 也 未 利 用 陈 老 伯 的 不 利 境 地 , 不 构 成 显 失 公 平 。

动 机 错 误

狭 义 的 动 机 错 误 ( 对 购 买 原 因 的 认 识 错 误 ) 不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只 有 对 标 的 物 性 质 、 主 体 等 产 生 错 误 认 识 , 才 可 能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胁 迫 的 五 个 构 成 要 件

  1. 胁 迫 人 具 备 胁 迫 的 双 重 故 意
  2. 胁 迫 人 实 施 了 胁 迫 行 为
  3. 受 胁 迫 人 因 威 胁 而 产 生 恐 惧
  4. 受 胁 迫 人 因 恐 惧 做 出 意 思 表 示
  5. 胁 迫 行 为 具 有 不 正 当 性

不 正 当 性 的 四 类

  • 手 段 不 正 当
  • 目 的 不 正 当
  • 手 段 与 目 的 均 不 正 当
  • 手 段 与 目 的 结 合 不 正 当

胁 迫 案 例 解 析

案 例 一 : 甲 举 报 乙 犯 罪 以 迫 使 乙 出 借 1 万 元 。 目 的 正 当 、 手 段 正 当 , 但 二 者 缺 乏 关 联 关 系 , 结 合 不 正 当 , 构 成 胁 迫 。

案 例 二 : 甲 举 报 乙 犯 罪 ( 乙 实 际 不 构 成 犯 罪 ) 以 迫 使 乙 卖 藏 獒 。 诬 告 导 致 手 段 不 正 当 , 且 借 款 与 举 报 无 关 联 , 结 合 不 正 当 , 构 成 胁 迫 。

案 例 三 : 甲 以 公 开 隐 私 相 威 胁 迫 使 乙 购 买 报 废 汽 车 。 目 的 不 正 当 ( 购 买 报 废 汽 车 )、 手 段 不 正 当 ( 公 开 隐 私 ), 均 不 正 当 , 构 成 胁 迫 。

案 例 四 : 甲 举 报 乙 醉 酒 驾 车 以 索 赔 医 疗 费 。 目 的 正 当 ( 索 赔 )、 手 段 正 当 ( 举 报 ), 且 交 通 事 故 可 通 过 举 报 实 现 权 利 , 二 者 具 有 关 联 性 , 结 合 正 当 , 不 构 成 胁 迫 , 属 于 以 行 使 权 利 相 威 胁 。

⚠️ 图 文 上 限 18 张 , 完 整 版 共 21 张 。 需 要 完 整 版 的 同 学 , 评 论 区 扣 「1」 或 留 言 「 完 整 版 」, 我 挨 个 发 。


案 例 十 一 : 油 画 委 托 创 作 合 同

油 画 家 甲 委 托 乙 创 作 巨 幅 油 画 , 约 定 报 酬 50 万 元 , 甲 先 支 付 5 万 元 履 约 金 。 若 甲 不 满 意 , 不 再 支 付 剩 余 45 万 元 , 乙 已 支 付 的 5 万 元 不 予 退 回 。

解 析

  1. 附 解 除 条 件 的 合 同 : 民 法 典 第 158 条 规 定 , 附 解 除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自 条 件 成 就 时 失 效 。 该 合 同 附 解 除 条 件 —— 若 甲 不 满 意 , 合 同 失 效 , 无 需 履 行 剩 余 45 万 元 。
  2. 自 愿 原 则 :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 未 违 反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体 现 自 愿 原 则 。
  3. 诚 信 原 则 : 双 方 均 依 约 履 行 , 无 违 反 合 同 内 容 , 不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
  4. 显 失 公 平 : 一 方 面 , 乙 投 入 劳 动 但 甲 支 付 预 付 款 , 谈 不 上 不 公 平 ; 另 一 方 面 , 甲 未 利 用 乙 的 不 利 境 地 , 不 满 足 主 观 要 件 , 不 构 成 显 失 公 平 。

附 解 除 条 件 与 合 同 效 力

附 解 除 条 件 的 合 同 在 成 立 时 即 生 效 , 条 件 成 就 时 失 效 。 这 是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一 种 类 型 。

案 例 十 二 : 高 考 辅 导 协 议

甲 与 乙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约 定 : 甲 交 费 5 万 元 , 保 证 接 受 辅 导 后 高 考 分 数 达 到 二 本 线 ; 若 未 达 到 , 全 额 退 费 。 结 果 甲 高 考 成 绩 距 二 本 线 差 20 分 。

解 析

  1. 格 式 条 款 效 力 : 民 法 典 第 497 条 规 定 了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三 种 情 形 。 本 题 不 存 在 这 些 情 形 , 乙 还 主 动 加 重 了 自 己 责 任 ( 达 到 才 收 费 ), 格 式 条 款 有 效 。
  2. 显 失 公 平 : 一 方 面 , 约 定 未 达 线 退 费 符 合 市 场 规 律 , 谈 不 上 不 公 平 ; 另 一 方 面 , 甲 未 利 用 乙 的 不 利 境 地 , 不 构 成 显 失 公 平 。

  1. 情 势 变 更 :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的 高 考 分 数 线 涨 落 、 考 生 分 值 属 于 正 常 商 业 风 险 , 不 属 于 异 常 情 势 变 动 , 不 构 成 情 势 变 更 。
  2. 合 同 有 效 :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内 容 不 违 法 背 俗 , 系 有 效 法 律 行 为 。

商 业 风 险 与 情 势 变 更

情 势 变 更 要 求 发 生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异 常 变 动 。 正 常 的 商 业 风 险 ( 如 分 数 线 涨 落 、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不 构 成 情 势 变 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