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4-5: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案例一:小刘以租金抵债的房屋租赁合同
小刘为替父刘某还债,与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万元以抵100万元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合同终止。
解析
- 租赁期限固定性:欠款总额100万元,月租金1万元,租期最长100个月。租赁期限是固定的,属于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情形:只有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 附条件 vs 附期限:
- 条件:具有或然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 期限:具有必然性,一定会到来
- 本案定性:刘某是否出现、是否能还清贷款均为不确定情况,该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且附的是失效条件。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核心区别
条件→或然性(不确定);期限→必然性(确定)
案例二:甲公司员工教育费用资助
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年会抽奖中奖,公司承诺资助其子女次年教育费用,但约定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
解析
- 赠与合同的附加形式:
- 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
- 赠与合同也可以附义务
- 附条件 vs 附义务的区分:
- 附条件:所附事实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 附义务:所附事实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 本案定性:约定”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影响赠与合同效力,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员工离职作为失效条件。
- 条件成就:魏某离职 → 失效条件成就 → 赠与合同失去效力 → 甲公司无需给付。
- 条件不成就:魏某未离职 → 失效条件不成就 → 赠与合同继续生效 → 甲公司负有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员工子女教育的资助具有公益性质,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附条件赠与的效力规则
所附失效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所附失效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继续有效。
实务要点
判断附条件还是附义务,关键看所附事实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