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5-2 代理权
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15周岁的陈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软件,授权额度50万元,陈某父母明确反对。
解析
- 委托合同效力:陈某作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超出年龄智力范围,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 法定代理人态度:本题未做其他交代,陈某法定代理人为其父母。父母拒绝追认,委托合同无效。
- 代理权授予效力: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授权行为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代理权,属于中性行为,不受委托合同影响,应认定为有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因为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会对代理人带来不利。
-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的区别:授权行为仅为代理人创设代理权,无法为代理人设置义务;唯有委托合同才能为代理人创设积极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代理权的来源
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与委托合同效力无关。
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
授权行为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代理权属于纯获利/中性行为,不以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案例二
甲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聘用秦某担任管理人,合同约定未经甲同意不得签订标的额超50万元的合同。秦某未经甲同意以A公司名义与善意乙公司签订80万元买卖合同,并以厂房抵押担保。
解析
- 职务授权原则: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系非法人组织,秦某作为管理人员在职务范围内享有代理权限,构成有权代理。
- 职权范围限制的效力: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公司不知悉秦某代理权限受限,属于善意相对人,买卖合同与抵押合同效力直接归属于A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担保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不适用公司担保基本规则,仅适用代理代表一般规范。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后,可向秦某追偿。
职务代理的效力
民法典第170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权以组织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组织。
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即使内部限制了代理权限,善意相对人仍可主张行为有效。
案例三
潘某委托钟某代售红木家具(市价500万元)。钟某收受辛某50万元回扣,隐瞒刘某600万元报价,以350万元将家具出售给辛某。
解析
- 有权代理认定:潘某授权钟某销售红木家具,钟某取得代理权,在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自主签订买卖合同。钟某选择与辛某签订合同仍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构成有权代理。
- 恶意串通与合同效力: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钟某与辛某收受回扣、低价销售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潘某利益,合同效力待定,需经潘某追认。
- 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第1款,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人可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恶意串通的认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被代理人可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回扣与低价出售
代理人收受回扣并故意低价出售,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案例四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向乙公司订购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单价未做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抬高价格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回扣。
解析
- 有权代理认定:基于甲公司委托授权,唐某取得代理权,在权限范围内可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买卖合同。唐某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
- 恶意串通与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唐某与乙公司故意抬高价格损害甲公司利益,属于恶意串通,甲公司有权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 欺诈的判断标准: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应以代理人作为判断标准。被代理人甲公司对价格发生错误认识,但代理人唐某并未错误认识,故不构成欺诈。
- 双方虚假行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双方虚假行为中当事人均不希望行为发生效力;恶意串通中当事人均希望行为发生效力以损害第三人。本案中唐某与乙公司均希望合同生效以损害甲公司,故为恶意串通而非双方虚假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的判断标准
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意思表示瑕疵以代理人为判断标准,不以被代理人为准。
双方虚假行为 vs 恶意串通
- 双方虚假行为:当事人均不希望发生效力 → 无效
- 恶意串通:当事人均希望发生效力以损害第三人 → 效力待定,被害人可主张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