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5-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张某和王某共同代理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要求两人共同商议决策。甲公司将此安排传真告知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注意到。谈判中王某仅负责记录,乙公司误以为王某是张某秘书。签署合同时王某因急事离开,张某独自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解析
- 共同代理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5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处理。本案中,甲公司委托张某和王某形成共同代理,张某未与王某协商单独行使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不成立: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8条,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本案中甲公司已发传真通知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注意到,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的效力:该案属于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若甲公司追认,则合同效力直接归属于甲公司。根据《民法典》第503条,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的,视为追认。
- 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善意认定标准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本案中乙公司未注意甲公司传真,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无权请求张某履行合同。
注意义务的履行
相对人收到被代理人的通知后应当注意阅读并理解其内容。未注意到通知内容的,属于存在过失,不能主张表见代理或善意相对人保护。
案例二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借款合同,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
解析
- 合同专用章的效力:在签订合同领域,合同专用章与公司公章具有相同效力。温某未对合同专用章表示反对,不能认为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温某可被认定为善意。
- 授权委托书的审查:代理人手持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只需对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实,即可认定其尽到注意义务,无需再向被代理公司核实代理权。
- 授权范围与期限: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仅授权参加投标,或授权已到期,则温某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因为相对人应当核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期限,未发现此类限制表明温某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无法适用表见代理。
相对人的注意义务
持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应当审查: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事项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案例三
甲将和田玉交给好友乙保管,乙因缺钱遂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并告知丙是甲授权出售。合同签订后乙交付玉石,但丙未付价款。
解析
- 无权代理的认定:乙不享有代理甲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擅自以甲名义与丙签订和田玉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乙虽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但不具备权利外观,不构成表见代理,只属于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若甲追认,买卖合同约束甲与乙。
- 物权变动:甲追认后,在甲与丙之间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满足三个条件:买卖合同有效、甲享有处分权、完成动产交付。本案符合上述条件,交付后丙取得和田玉所有权。
- 善意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处分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乙以甲名义出售,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 违约责任:甲与乙存在保管合同,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乙擅自出售,违反保管合同,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适用无权代理规则 无权处分:处分他人之物 → 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两者适用不同制度,区分关键在于行为名义。
要点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 代理人存在拥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无重大过失
- 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相对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需结合社会观念判断其是否尽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义务。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亦知或应知 →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不知且无过失,存在权利外观 → 行为有效,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