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2-1:物与物权
案例一:海螺中的珍珠
李某购买海螺,好友崔某垫付一半价款。海螺加工过程中吐出大珍珠(价值约1万元)。
解析
- 天然孳息的认定:海螺中抛出的珍珠符合两个特征——独立于原物而存在、分离不造成原物根本性破坏,属于海螺的天然孳息。
- 孳息归属规则: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本题中,基于买卖合同,李某已取得海螺所有权,孳息归李某。
- 承揽加工不转移所有权:李某仅将海螺交由风华大酒店加工,未转移所有权。承揽人仅取得对原物的占有,不享有原物所有权,不能取得孳息。
- 借款合同不产生共有关系:崔某虽垫付一半价款,但这是李某与崔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崔某与李某无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崔某不成为海螺所有权人,无权取得孳息。
天然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仅占有原物,不取得所有权。
案例二:藏书赠与与物权法定
甲将300册藏书赠与乙,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并交付藏书。
解析
-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物权类型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
- 物权内容法定与赠与合同:甲与乙约定限制乙的转让权,但赠与完成后乙已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该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
- 违反物权法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只要无其他效力瑕疵,仍可产生债权效力。本题中该约定有效。
-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约定”乙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并非对赠与合同效力的限制,而是约定在条件满足时甲享有解除权,可解除合同收回藏书。
-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要件:需满足三要件——法律行为有效(赠与合同有效)、处分人有处分权(甲有处分权)、完成动产交付(已交付)。乙已取得藏书所有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因此无效,仍可产生债权效力。
物权变动三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同时满足:①法律行为有效 ②处分人有处分权 ③完成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