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2-1:物与物权

案例一:海螺中的珍珠

李某购买海螺,好友崔某垫付一半价款。海螺加工过程中吐出大珍珠(价值约1万元)。

解析

  1. 天然孳息的认定:海螺中抛出的珍珠符合两个特征——独立于原物而存在、分离不造成原物根本性破坏,属于海螺的天然孳息
  2. 孳息归属规则: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本题中,基于买卖合同,李某已取得海螺所有权,孳息归李某。
  3. 承揽加工不转移所有权:李某仅将海螺交由风华大酒店加工,未转移所有权。承揽人仅取得对原物的占有,不享有原物所有权,不能取得孳息。
  4. 借款合同不产生共有关系:崔某虽垫付一半价款,但这是李某与崔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崔某与李某无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崔某不成为海螺所有权人,无权取得孳息。

天然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仅占有原物,不取得所有权。

案例二:藏书赠与与物权法定

甲将300册藏书赠与乙,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并交付藏书。

解析

  1.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物权类型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2. 物权内容法定与赠与合同:甲与乙约定限制乙的转让权,但赠与完成后乙已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该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
  3. 违反物权法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只要无其他效力瑕疵,仍可产生债权效力。本题中该约定有效。

  1.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约定”乙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并非对赠与合同效力的限制,而是约定在条件满足时甲享有解除权,可解除合同收回藏书。
  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要件:需满足三要件——法律行为有效(赠与合同有效)、处分人有处分权(甲有处分权)、完成动产交付(已交付)。乙已取得藏书所有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因此无效,仍可产生债权效力。

物权变动三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同时满足:①法律行为有效 ②处分人有处分权 ③完成交付

民 法 笔 记 2-1 物 与 物 权

民 法 笔 记 2-1: 物 与 物 权

案 例 一 : 海 螺 中 的 珍 珠

李 某 购 买 海 螺 , 好 友 崔 某 垫 付 一 半 价 款 。 海 螺 加 工 过 程 中 吐 出 大 珍 珠 ( 价 值 约 1 万 元 )。

解 析

  1. 天 然 孳 息 的 认 定 : 海 螺 中 抛 出 的 珍 珠 符 合 两 个 特 征 —— 独 立 于 原 物 而 存 在 、 分 离 不 造 成 原 物 根 本 性 破 坏 , 属 于 海 螺 的 天 然 孳 息
  2. 孳 息 归 属 规 则 : 民 法 典 第 321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天 然 孳 息 由 所 有 权 人 取 得 ; 既 有 所 有 权 人 又 有 用 益 物 权 人 的 , 由 用 益 物 权 人 取 得 ;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本 题 中 , 基 于 买 卖 合 同 , 李 某 已 取 得 海 螺 所 有 权 , 孳 息 归 李 某 。
  3. 承 揽 加 工 不 转 移 所 有 权 : 李 某 仅 将 海 螺 交 由 风 华 大 酒 店 加 工 , 未 转 移 所 有 权 。 承 揽 人 仅 取 得 对 原 物 的 占 有 , 不 享 有 原 物 所 有 权 , 不 能 取 得 孳 息 。
  4. 借 款 合 同 不 产 生 共 有 关 系 : 崔 某 虽 垫 付 一 半 价 款 , 但 这 是 李 某 与 崔 某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关 系 , 崔 某 与 李 某 无 共 同 购 买 的 意 思 表 示 , 崔 某 不 成 为 海 螺 所 有 权 人 , 无 权 取 得 孳 息 。

天 然 孳 息 归 属

天 然 孳 息 归 属 于 原 物 所 有 权 人 , 但 当 事 人 可 另 行 约 定 。 加 工 承 揽 关 系 中 , 承 揽 人 仅 占 有 原 物 , 不 取 得 所 有 权 。

案 例 二 : 藏 书 赠 与 与 物 权 法 定

甲 将 300 册 藏 书 赠 与 乙 , 约 定 乙 不 得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 否 则 甲 有 权 收 回 藏 书 并 交 付 藏 书 。

解 析

  1.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 民 法 典 第 116 条 规 定 , 物 权 的 种 类 和 内 容 由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 物 权 类 型 法 定 物 权 内 容 法 定
  2. 物 权 内 容 法 定 与 赠 与 合 同 : 甲 与 乙 约 定 限 制 乙 的 转 让 权 , 但 赠 与 完 成 后 乙 已 成 为 所 有 权 人 ,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权 能 。 该 约 定 违 反 物 权 内 容 法 定 。
  3. 违 反 物 权 法 定 并 不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 违 反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约 定 不 能 发 生 物 权 效 力 , 但 只 要 无 其 他 效 力 瑕 疵 , 仍 可 产 生 债 权 效 力 。 本 题 中 该 约 定 有 效 。

  1.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认 定 : 约 定 ” 乙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则 甲 有 权 收 回 藏 书 ” 并 非 对 赠 与 合 同 效 力 的 限 制 , 而 是 约 定 在 条 件 满 足 时 甲 享 有 解 除 权 , 可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藏 书 。
  2.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 要 件 : 需 满 足 三 要 件 ——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 赠 与 合 同 有 效 )、 处 分 人 有 处 分 权 ( 甲 有 处 分 权 )、 完 成 动 产 交 付 ( 已 交 付 )。 乙 已 取 得 藏 书 所 有 权 。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效 力

违 反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约 定 不 能 发 生 物 权 效 力 , 但 不 因 此 无 效 , 仍 可 产 生 债 权 效 力 。

物 权 变 动 三 要 件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 须 同 时 满 足 :①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② 处 分 人 有 处 分 权 ③ 完 成 交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