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