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1. 金 融 诈 骗 罪 中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认 定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犯 罪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认 定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应 当 坚 持 主 客 观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 既 要 避 免 单 纯 根 据 损 失 结 果 客 观 归 罪 , 也 不 能 仅 凭 被 告 人 自 己 的 供 述 , 而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 析 。 根 据 司 法 实 践 , 对 于 行 为 人 通 过 诈 骗 的 方 法 非 法 获 取 资 金 , 造 成 数 额 较 大 资 金 不 能 归 还 , 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1) 明 知 没 有 归 还 能 力 而 大 量 骗 取 资 金 的 ;(2) 非 法 获 取 资 金 后 逃 跑 的 ;(3) 肆 意 挥 霍 骗 取 资 金 的 ;(4) 使 用 骗 取 的 资 金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5) 抽 逃 、 转 移 资 金 、 隐 匿 财 产 , 以 逃 避 返 还 资 金 的 ;(6) 隐 匿 、 销 毁 账 目 , 或 者 搞 假 破 产 、 假 倒 闭 , 以 逃 避 返 还 资 金 的 ;(7) 其 他 非 法 占 有 资 金 、 拒 不 返 还 的 行 为 。 但 是 , 在 处 理 具 体 案 件 的 时 候 , 对 于 有 证 据 证 明 行 为 人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 不 能 单 纯 以 财 产 不 能 归 还 就 按 金 融 诈 骗 罪 处 罚 。

3. 集 资 诈 骗 罪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 集 资 诈 骗 罪 和 欺 诈 发 行 股 票 、 债 券 罪 、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在 客 观 上 均 表 现 为 向 社 会 公 众 非 法 募 集 资 金 。 区 别 的 关 键 在 于 行 为 人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对 于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而 非 法 集 资 , 或 者 在 非 法 集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了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资 金 的 故 意 , 均 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但 是 , 在 处 理 具 体 案 件 时 要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一 是 不 能 仅 凭 较 大 数 额 的 非 法 集 资 款 不 能 返 还 的 结 果 , 推 定 行 为 人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二 是 行 为 人 将 大 部 分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而 将 少 量 资 金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或 挥 霍 的 , 不 应 仅 以 此 便 认 定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