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司 法 部 关 于 办 理 “ 套 路 贷 ”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司 法 部 关 于 办 理 ” 套 路 贷 ”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2019 年 4 月 9 日 )
二 、 依 法 严 惩 ” 套 路 贷 ” 犯 罪
★4 实 施 ” 套 路 贷 ” 过 程 中 , 未 采 用 明 显 的 暴 力 或 者 威 胁 手 段 , 其 行 为 特 征 从 整 体 上 表 现 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通 过 虚 构 事 实 、 隐 瞒 真 相 骗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 , 一 般 以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 对 于 在 实 施 ” 套 路 贷 ” 过 程 中 多 种 手 段 并 用 , 构 成 诈 骗 、 敲 诈 勒 索 、 非 法 拘 禁 、 虚 假 诉 讼 、 寻 衅 滋 事 、 强 迫 交 易 、 抢 劫 、 绑 架 等 多 种 犯 罪 的 ,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案 件 事 实 ,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 依 照 刑 法 及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数 罪 并 罚 或 者 择 一 重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