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
适用对象1、被判处管制;2、被宣告缓刑;3、被裁定假释;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5、被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司 法 部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2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司 法 部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

第 二 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指 导 管 理 、 组 织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

人 民 法 院 对 符 合 社 区 矫 正 适 用 条 件 的 被 告 人 、 罪 犯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 裁 定 或 者 决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社 区 矫 正 各 执 法 环 节 依 法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和 重 新 犯 罪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社 区 矫 正
适 用 对 象 1、 被 判 处 管 制 ;2、 被 宣 告 缓 刑 ;3、 被 裁 定 假 释 ;4、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在 社 会 上 服 刑 的 罪 犯 ;5、 被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 具 体 包 括 :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 怀 孕 或 者 正 在 哺 乳 自 己 婴 儿 的 妇 女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适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
执 行 机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指 导 管 理 的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内 容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向 司 法 所 报 告 遵 纪 守 法 、 接 受 监 督 管 理 、 参 加 教 育 学 习 、 社 区 服 务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