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发〔2025〕12号)

二、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

4.全面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方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等规定,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予以综合认定。 5.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

( 法 发 〔2025〕12 号 )

二 、 依 法 认 定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犯 罪

4. 全 面 把 握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主 客 观 方 面 。 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构 成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 应 根 据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9〕15 号 ) 等 规 定 , 准 确 把 握 行 为 人 是 否 明 知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犯 罪 、 是 否 为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犯 罪 提 供 帮 助 、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 情 节 严 重 ” 等 , 予 以 综 合 认 定 。 5. 准 确 认 定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的 “ 明 知 ”。 认 定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规 定 的 “ 明 知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犯 罪 ”, 应 当 根 据 行 为 人 提 供 帮 助 的 时 间 、 方 式 、 次 数 、 工 具 、 相 关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 行 为 人 是 否 逃 避 监 管 或 者 规 避 调 查 以 及 非 法 获 利 等 情 况 , 结 合 行 为 人 的 认 知 能 力 、 职 业 身 份 、 既 往 经 历 、 与 被 帮 助 对 象 的 关 系 及 其 供 述 和 辩 解 等 综 合 认 定 。 对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行 为 类 型 认 识 有 误 的 , 不 影 响 “ 明 知 ” 的 认 定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十 一 条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 其 他 足 以 认 定 行 为 人 明 知 的 情 形 ”, 但 是 有 相 反 证 据 的 除 外 :

(1) 非 法 提 供 电 话 卡 批 量 插 入 设 备 , 非 法 提 供 具 有 改 变 主 叫 号 码 、 虚 拟 拨 号 、 互 联 网 电 话 违 规 接 入 公 用 电 信 网 络 等 功 能 的 设 备 、 软 件 , 非 法 提 供 批 量 账 号 、 网 络 地 址 自 动 切 换 系 统 、 批 量 接 收 提 供 短 信 验 证 、 语 音 验 证 的 平 台 的 ;(2) 因 涉 诈 等 异 常 情 形 被 金 融 机 构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采 取 限 制 、 暂 停 服 务 等 措 施 后 , 仍 然 实 施 有 关 行 为 的 ;(3) 事 先 准 备 应 对 调 查 的 话 术 口 径 的 。

6. 准 确 把 握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的 “ 情 节 严 重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

(1) 出 售 、 出 租 本 人 银 行 账 户 、 支 付 账 户 三 个 以 上 , 且 账 户 流 入 资 金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2) 收 购 、 出 售 、 出 租 非 本 人 银 行 账 户 、 支 付 账 户 或 者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 单 位 支 付 账 户 , 且 账 户 流 入 资 金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3) 收 购 、 出 售 、 出 租 电 话 卡 、 物 联 网 卡 二 十 张 以 上 的 。

以 上 述 情 形 认 定 行 为 人 构 成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 应 先 行 查 证 流 入 资 金 中 被 帮 助 对 象 涉 嫌 犯 罪 金 额 等 是 否 达 到 相 关 犯 罪 认 定 标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