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二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关 于 办 理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二 )》
( 法 发 〔2021〕22 号 )
三 、 有 证 据 证 实 行 为 人 参 加 境 外 诈 骗 犯 罪 集 团 或 犯 罪 团 伙 , 在 境 外 针 对 境 内 居 民 实 施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行 为 , 诈 骗 数 额 难 以 查 证 , 但 一 年 内 出 境 赴 境 外 诈 骗 犯 罪 窝 点 累 计 时 间 30 日 以 上 或 多 次 出 境 赴 境 外 诈 骗 犯 罪 窝 点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 以 诈 骗 罪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出 境 从 事 正 当 活 动 的 除 外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持 有 他 人 的 单 位 结 算 卡 的 , 属 于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之 一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 非 法 持 有 他 人 信 用 卡 ”。
五 、 非 法 获 取 、 出 售 、 提 供 具 有 信 息 发 布 、 即 时 通 讯 、 支 付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互 联 网 账 号 密 码 、 个 人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之 一 规 定 的 , 以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对 批 量 前 述 互 联 网 账 号 密 码 、 个 人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的 条 数 , 根 据 查 获 的 数 量 直 接 认 定 , 但 有 证 据 证 明 信 息 不 真 实 或 者 重 复 的 除 外 。
六 、 在 网 上 注 册 办 理 手 机 卡 、 信 用 卡 、 银 行 账 户 、 非 银 行 支 付 账 户 时 , 为 通 过 网 上 认 证 , 使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并 替 换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相 片 , 属 于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行 为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 以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盗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办 理 手 机 卡 、 信 用 卡 、 银 行 账 户 、 非 银 行 支 付 账 户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之 一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以 使 用 虚 假 身 份 证 件 、 盗 用 身 份 证 件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实 施 上 述 两 款 行 为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七 、 为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犯 罪 而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 可 以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规 定 的 “ 帮 助 ” 行 为 :
( 一 ) 收 购 、 出 售 、 出 租 信 用 卡 、 银 行 账 户 、 非 银 行 支 付 账 户 、 具 有 支 付 结 算 功 能 的 互 联 网 账 号 密 码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网 上 银 行 数 字 证 书 的 ;
( 二 ) 收 购 、 出 售 、 出 租 他 人 手 机 卡 、 流 量 卡 、 物 联 网 卡 的 。
十 、 电 商 平 台 预 付 卡 、 虚 拟 货 币 、 手 机 充 值 卡 、 游 戏 点 卡 、 游 戏 装 备 等 经 销 商 , 在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案 件 过 程 中 , 被 明 确 告 知 其 交 易 对 象 涉 嫌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 仍 与 其 继 续 交 易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规 定 的 , 以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十 一 、 明 知 是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所 得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予 以 转 账 、 套 现 、 取 现 , 符 合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以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但 有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知 道 的 除 外 。
( 一 ) 多 次 使 用 或 者 使 用 多 个 非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开 设 的 收 款 码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等 , 帮 助 他 人 转 账 、 套 现 、 取 现 的 ;
( 二 ) 以 明 显 异 于 市 场 的 价 格 , 通 过 电 商 平 台 预 付 卡 、 虚 拟 货 币 、 手 机 充 值 卡 、 游 戏 点 卡 、 游 戏 装 备 等 转 换 财 物 、 套 现 的 ;
( 三 ) 协 助 转 换 或 者 转 移 财 物 , 收 取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的 “ 手 续 费 ” 的 。
实 施 上 述 行 为 , 事 前 通 谋 的 ,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020 年 《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 断 卡 ” 行 动 有 关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
2022 年 《 关 于 “ 断 卡 ” 行 动 中 有 关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