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五、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六、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

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二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关 于 办 理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二 )》

( 法 发 〔2021〕22 号 )

三 、 有 证 据 证 实 行 为 人 参 加 境 外 诈 骗 犯 罪 集 团 或 犯 罪 团 伙 , 在 境 外 针 对 境 内 居 民 实 施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行 为 , 诈 骗 数 额 难 以 查 证 , 但 一 年 内 出 境 赴 境 外 诈 骗 犯 罪 窝 点 累 计 时 间 30 日 以 上 或 多 次 出 境 赴 境 外 诈 骗 犯 罪 窝 点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 以 诈 骗 罪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出 境 从 事 正 当 活 动 的 除 外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持 有 他 人 的 单 位 结 算 卡 的 , 属 于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之 一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 非 法 持 有 他 人 信 用 卡 ”。

五 、 非 法 获 取 、 出 售 、 提 供 具 有 信 息 发 布 、 即 时 通 讯 、 支 付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互 联 网 账 号 密 码 、 个 人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之 一 规 定 的 , 以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对 批 量 前 述 互 联 网 账 号 密 码 、 个 人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的 条 数 , 根 据 查 获 的 数 量 直 接 认 定 , 但 有 证 据 证 明 信 息 不 真 实 或 者 重 复 的 除 外 。

六 、 在 网 上 注 册 办 理 手 机 卡 、 信 用 卡 、 银 行 账 户 、 非 银 行 支 付 账 户 时 , 为 通 过 网 上 认 证 , 使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并 替 换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相 片 , 属 于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行 为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 以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盗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办 理 手 机 卡 、 信 用 卡 、 银 行 账 户 、 非 银 行 支 付 账 户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之 一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以 使 用 虚 假 身 份 证 件 、 盗 用 身 份 证 件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实 施 上 述 两 款 行 为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七 、 为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犯 罪 而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 可 以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规 定 的 “ 帮 助 ” 行 为 :

( 一 ) 收 购 、 出 售 、 出 租 信 用 卡 、 银 行 账 户 、 非 银 行 支 付 账 户 、 具 有 支 付 结 算 功 能 的 互 联 网 账 号 密 码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网 上 银 行 数 字 证 书 的 ; ( 二 ) 收 购 、 出 售 、 出 租 他 人 手 机 卡 、 流 量 卡 、 物 联 网 卡 的 。

十 、 电 商 平 台 预 付 卡 、 虚 拟 货 币 、 手 机 充 值 卡 、 游 戏 点 卡 、 游 戏 装 备 等 经 销 商 , 在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案 件 过 程 中 , 被 明 确 告 知 其 交 易 对 象 涉 嫌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 仍 与 其 继 续 交 易 ,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规 定 的 , 以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十 一 、 明 知 是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所 得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予 以 转 账 、 套 现 、 取 现 , 符 合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以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但 有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知 道 的 除 外 。

( 一 ) 多 次 使 用 或 者 使 用 多 个 非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开 设 的 收 款 码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等 , 帮 助 他 人 转 账 、 套 现 、 取 现 的 ; ( 二 ) 以 明 显 异 于 市 场 的 价 格 , 通 过 电 商 平 台 预 付 卡 、 虚 拟 货 币 、 手 机 充 值 卡 、 游 戏 点 卡 、 游 戏 装 备 等 转 换 财 物 、 套 现 的 ; ( 三 ) 协 助 转 换 或 者 转 移 财 物 , 收 取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的 “ 手 续 费 ” 的 。

实 施 上 述 行 为 , 事 前 通 谋 的 ,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020 年 《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 断 卡 ” 行 动 有 关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 2022 年 《 关 于 “ 断 卡 ” 行 动 中 有 关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