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26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抢 夺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267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抢 夺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13】25 号 )
★ 第 三 条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 一 ) 导 致 他 人 重 伤 的 ;
( 二 ) 导 致 他 人 自 杀 的 ;
( 三 ) 具 有 本 解 释 第 二 条 第 三 项 至 第 十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 数 额 达 到 本 解 释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 数 额 巨 大 ”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
第 四 条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
( 一 ) 导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
( 二 ) 具 有 本 解 释 第 二 条 第 三 项 至 第 十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 数 额 达 到 本 解 释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
★ 第 六 条 驾 驶 机 动 车 、 非 机 动 车 夺 取 他 人 财 物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
( 一 ) 夺 取 他 人 财 物 时 因 被 害 人 不 放 手 而 强 行 夺 取 的 ;
( 二 ) 驾 驶 车 辆 逼 挤 、 撞 击 或 者 强 行 逼 倒 他 人 夺 取 财 物 的 ;
( 三 ) 明 知 会 致 人 伤 亡 仍 然 强 行 夺 取 并 放 任 造 成 财 物 持 有 人 轻 伤 以 上 后 果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