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01】10 号 )

★ 第 一 条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在 产 品 中 掺 杂 、 掺 假 ”, 是 指 在 产 品 中 掺 入 杂 质 或 者 异 物 , 致 使 产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 降 低 、 失 去 应 有 使 用 性 能 的 行 为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以 假 充 真 ”, 是 指 以 不 具 有 某 种 使 用 性 能 的 产 品 冒 充 具 有 该 种 使 用 性 能 的 产 品 的 行 为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以 次 充 好 ”, 是 指 以 低 等 级 、 低 档 次 产 品 冒 充 高 等 级 、 高 档 次 产 品 , 或 者 以 残 次 、 废 旧 零 配 件 组 合 、 拼 装 后 冒 充 正 品 或 者 新 产 品 的 行 为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不 合 格 产 品 ”, 是 指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

对 本 条 规 定 的 上 述 行 为 难 以 确 定 的 , 应 当 委 托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 第 二 条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 销 售 金 额 ”, 是 指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出 售 伪 劣 产 品 后 所 得 和 应 得 的 全 部 违 法 收 入 。

伪 劣 产 品 尚 未 销 售 , 货 值 金 额 达 到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销 售 金 额 三 倍 以 上 的 , 以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 未 遂 ) 定 罪 处 罚 。

★ 第 十 条 实 施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 同 时 构 成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 非 法 经 营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 第 十 一 条 实 施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至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犯 罪 , 又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抗 拒 查 处 ,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