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01】10 号 )
★ 第 一 条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在 产 品 中 掺 杂 、 掺 假 ”, 是 指 在 产 品 中 掺 入 杂 质 或 者 异 物 , 致 使 产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 降 低 、 失 去 应 有 使 用 性 能 的 行 为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以 假 充 真 ”, 是 指 以 不 具 有 某 种 使 用 性 能 的 产 品 冒 充 具 有 该 种 使 用 性 能 的 产 品 的 行 为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以 次 充 好 ”, 是 指 以 低 等 级 、 低 档 次 产 品 冒 充 高 等 级 、 高 档 次 产 品 , 或 者 以 残 次 、 废 旧 零 配 件 组 合 、 拼 装 后 冒 充 正 品 或 者 新 产 品 的 行 为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 不 合 格 产 品 ”, 是 指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
对 本 条 规 定 的 上 述 行 为 难 以 确 定 的 , 应 当 委 托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 第 二 条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 销 售 金 额 ”, 是 指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出 售 伪 劣 产 品 后 所 得 和 应 得 的 全 部 违 法 收 入 。
伪 劣 产 品 尚 未 销 售 , 货 值 金 额 达 到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销 售 金 额 三 倍 以 上 的 , 以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 未 遂 ) 定 罪 处 罚 。
★ 第 十 条 实 施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 同 时 构 成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 非 法 经 营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 第 十 一 条 实 施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至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犯 罪 , 又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抗 拒 查 处 ,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