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共犯】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数】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手段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顶替对象(三类)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共犯组织、指使他人实施
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理 伪 造 、 贩 卖 伪 造 的 高 等 院 校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280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理 伪 造 、 贩 卖 伪 造 的 高 等 院 校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 对 于 伪 造 高 等 院 校 印 章 制 作 学 历 、 学 位 证 明 的 行 为 ,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以 伪 造 事 业 单 位 印 章 罪 定 罪 处 罚 。

明 知 是 伪 造 高 等 院 校 印 章 制 作 的 学 历 、 学 位 证 明 而 贩 卖 的 , 以 伪 造 事 业 单 位 印 章 罪 的 共 犯 论 处 。

★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之 二 【 冒 名 顶 替 罪 】 盗 用 、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 顶 替 他 人 取 得 的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入 学 资 格 、 公 务 员 录 用 资 格 、 就 业 安 置 待 遇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罚 金 。

【 共 犯 】 组 织 、 指 使 他 人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从 重 处 罚 。

【 罪 数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两 款 行 为 ,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

手 段 行 为 盗 用 、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顶 替 对 象 ( 三 类 ) 顶 替 他 人 取 得 的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入 学 资 格 、 公 务 员 录 用 资 格 、 就 业 安 置 待 遇
共 犯 组 织 、 指 使 他 人 实 施
数 罪 并 罚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两 款 行 为 ,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数 罪 并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