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1条 刑法第6条 刑法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号)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1 条 刑 法 第 6 条 刑 法 第 9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法 释 〔2020〕7 号 )
第 一 条 与 技 术 有 关 的 结 构 、 原 料 、 组 分 、 配 方 、 材 料 、 样 品 、 样 式 、 植 物 新 品 种 繁 殖 材 料 、 工 艺 、 方 法 或 其 步 骤 、 算 法 、 数 据 、 计 算 机 程 序 及 其 有 关 文 档 等 信 息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认 定 构 成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九 条 第 四 款 所 称 的 技 术 信 息 。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创 意 、 管 理 、 销 售 、 财 务 、 计 划 、 样 本 、 招 投 标 材 料 、 客 户 信 息 、 数 据 等 信 息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认 定 构 成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九 条 第 四 款 所 称 的 经 营 信 息 。
前 款 所 称 的 客 户 信 息 , 包 括 客 户 的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交 易 习 惯 、 意 向 、 内 容 等 信 息 。
第 六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足 以 防 止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权 利 人 采 取 了 相 应 保 密 措 施 :
( 一 )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或 者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密 义 务 的 ;
( 二 ) 通 过 章 程 、 培 训 、 规 章 制 度 、 书 面 告 知 等 方 式 , 对 能 够 接 触 、 获 取 商 业 秘 密 的 员 工 、 前 员 工 、 供 应 商 、 客 户 、 来 访 者 等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的 ;
( 三 ) 对 涉 密 的 厂 房 、 车 间 等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限 制 来 访 者 或 者 进 行 区 分 管 理 的 ;
( 四 ) 以 标 记 、 分 类 、 隔 离 、 加 密 、 封 存 、 限 制 能 够 接 触 或 者 获 取 的 人 员 范 围 等 方 式 , 对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载 体 进 行 区 分 和 管 理 的 ;
( 五 ) 对 能 够 接 触 、 获 取 商 业 秘 密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 电 子 设 备 、 网 络 设 备 、 存 储 设 备 、 软 件 等 , 采 取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 访 问 、 存 储 、 复 制 等 措 施 的 ;
( 六 ) 要 求 离 职 员 工 登 记 、 返 还 、 清 除 、 销 毁 其 接 触 或 者 获 取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载 体 , 继 续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
( 七 )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保 密 措 施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