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抢 劫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263 条 刑 法 第 267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抢 劫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00】35 号 )
★ 第 一 条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 入 户 抢 劫 ”, 是 指 为 实 施 抢 劫 行 为 而 进 入 他 人 生 活 的 与 外 界 相 对 隔 离 的 住 所 , 包 括 封 闭 的 院 落 、 牧 民 的 帐 篷 、 渔 民 作 为 家 庭 生 活 场 所 的 渔 船 、 为 生 活 租 用 的 房 屋 等 进 行 抢 劫 的 行 为 。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 因 被 发 现 而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的 行 为 , 应 当 认 定 为 入 户 抢 劫 。
★ 第 二 条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抢 劫 ”, 既 包 括 在 从 事 旅 客 运 输 的 各 种 公 共 汽 车 , 大 、 中 型 出 租 车 , 火 车 , 船 只 , 飞 机 等 正 在 运 营 中 的 机 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对 旅 客 、 司 售 、 乘 务 人 员 实 施 的 抢 劫 , 也 包 括 对 运 行 途 中 的 机 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加 以 拦 截 后 , 对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的 人 员 实 施 的 抢 劫 。
★ 第 三 条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 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是 指 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经 营 资 金 、 有 价 证 券 和 客 户 的 资 金 等 。
抢 劫 正 在 使 用 中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运 钞 车 的 , 视 为 “ 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第 四 条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的 “ 抢 劫 数 额 巨 大 ” 的 认 定 标 准 , 参 照 各 地 确 定 的 盗 窃 罪 数 额 巨 大 的 认 定 标 准 执 行 。
★ 第 五 条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的 “ 持 枪 抢 劫 ”, 是 指 行 为 人 使 用 枪 支 或 者 向 被 害 人 显 示 持 有 、 佩 带 的 枪 支 进 行 抢 劫 的 行 为 。“ 枪 支 ” 的 概 念 和 范 围 ,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 的 规 定 。
第 六 条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 是 指 行 为 人 随 身 携 带 枪 支 、 爆 炸 物 、 管 制 刀 具 等 国 家 禁 止 个 人 携 带 的 器 械 进 行 抢 夺 或 者 为 了 实 施 犯 罪 而 携 带 其 他 器 械 进 行 抢 夺 的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