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公布)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2016 年 4 月 6 日 公 布 )
★ 第 十 四 条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 设 立 用 于 实 施 传 授 制 造 毒 品 、 非 法 生 产 制 毒 物 品 的 方 法 , 贩 卖 毒 品 , 非 法 买 卖 制 毒 物 品 或 者 组 织 他 人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网 站 、 通 讯 群 组 , 或 者 发 布 实 施 前 述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信 息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一 的 规 定 , 以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罪 定 罪 处 罚 。
实 施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一 、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之 二 规 定 的 行 为 , 同 时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 非 法 买 卖 制 毒 物 品 罪 、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等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