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现已废止)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效的指导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许霆盗窃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盗 窃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盗 窃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1998〕4 号 )
(1997 年 11 月 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942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1998 年 3 月 17 日 起 施 行 , 现 已 废 止 )
第 一 条 根 据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秘 密 窃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构 成 盗 窃 罪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盗 窃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有 效 的 指 导 案 例 】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指 导 案 例 27 号 : 臧 进 泉 等 盗 窃 、 诈 骗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2014 年 6 月 23 日 发 布 ): 盗 窃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秘 密 窃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诈 骗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采 用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 骗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2、 许 霆 盗 窃 盗 窃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8) 刑 核 字 第 18 号 《 刑 事 裁 定 书 》): 乘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尚 未 发 现 之 机 , 非 法 取 款 174825 元 , 并 携 款 潜 逃 的 行 为 , 已 构 成 盗 窃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