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第十八条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办 理 性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的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办 理 性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的 意 见 》

(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七 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对 方 是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 而 实 施 奸 淫 等 性 侵 害 行 为 的 , 应 当 认 定 行 为 人 “ 明 知 ” 对 方 是 幼 女 。

对 不 满 十 二 周 岁 的 被 害 人 实 施 奸 淫 等 性 侵 害 行 为 的 , 应 当 认 定 行 为 人 “ 明 知 ” 对 方 是 幼 女 。

对 已 满 十 二 周 岁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被 害 人 , 从 其 身 体 发 育 状 况 、 言 谈 举 止 、 衣 着 特 征 、 生 活 作 息 规 律 等 观 察 可 能 是 幼 女 , 而 实 施 奸 淫 等 性 侵 害 行 为 的 , 应 当 认 定 行 为 人 “ 明 知 ” 对 方 是 幼 女 。

第 十 八 条 在 校 园 、 游 泳 馆 、 儿 童 游 乐 场 、 学 生 集 体 宿 舍 等 公 共 场 所 对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强 奸 、 猥 亵 犯 罪 , 只 要 有 其 他 多 人 在 场 , 不 论 在 场 人 员 是 否 实 际 看 到 , 均 可 以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 第 二 百 三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认 定 为 在 公 共 场 所 “ 当 众 ” 强 奸 、 猥 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