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一种分类方法
不法要素: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
根据行为人主观认错的不法要素(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及手段)为何,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本部分按“法定符合说”讲解,不考虑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区分其类别应当首先从行为人主观出发。
| 分类(按不法要素) | 类型及事例 | 一般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 |
| 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同类错误: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 | 对李四:故意犯罪 |
| 异类错误: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 | 对人:过失;对熊猫:故意;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 ||
|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 同类错误:欲射杀张三,不料子弹走偏打死李四 | 对李四:故意犯罪 | |
| 异类错误: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 | 对狗:故意;对张三: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 ||
| 因果关系错误 |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欲使仇人溺水而亡实际撞岩死 | 故意犯罪(既遂) | |
| 结果提前实现:欲勒昏后再杀死,实际上提前勒死 | 故意犯罪(既遂) | ||
| 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误认已将仇人打死,即抛尸,实因抛尸溺死 | 故意犯罪(既遂) | ||
| 手段错误 | 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误将不足量砒霜当成足量砒霜给他人饮用 | 故意犯罪未遂 | |
| 不具客观危险性的行为(包括迷信犯):用“法水杀人” | 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 ||
| 正当化事由认识错误 |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 不成立故意,成立过失或属意外事件 | |
(一)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是对象甲加以侵害的情形。
1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欲杀甲,误将乙认作甲,而杀害
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 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A 罪对象),仍属同一犯罪(A 罪)构成要件范围之内的情况。
| 对象 | 事实/评价 | 客观事实 | 主观心态 | 罪名 |
| 乙 | 事实 | 乙(A 罪对象)受侵害 | 认识到 A 罪对象(甲) | 触犯故意 A 罪(既遂) |
| 法律评价 | A 罪对象 | A 罪故意 | ||
| 甲 | 事实 | 甲(A 罪对象)侵害危险 | 想侵害甲(A 罪对象) | 触犯故意 A 罪(未遂) |
| 法律评价 | A 罪对象 | A 罪故意 |
客观上,行为造成了对象乙侵害;主观上,行为人尽管认错事实(认为对象是甲),但由于认识到了构成要件(A 罪)范围内的对象,按照法定符合说,主观上对客观对象(乙)具有该罪故意(A 罪故意)。故而,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事例】陈某误将乙当作甲杀死,甲、乙虽不是同一个人,但都属故意杀人罪对象“人”的范围之内。甲在实施杀害行为时,认识到了对象是“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杀害行为也导致了“人死亡”(尽管是乙死亡)的结果,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
2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欲杀熊猫(甲),误将人(乙)认作熊猫,而杀害
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 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B 罪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罪,B 罪)。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实际侵害的对象(乙),欠缺 B 罪故意必要认识要素,故而没有 B 罪故意,但可能具有过失。故而,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
| 对象 | 事实/评价 | 客观事实 | 主观心态 | 罪名 |
| 乙 | 事实 | 乙(B 罪对象)受侵害 | 未认识 B 罪对象 | 触犯过失 B 罪 |
| 法律评价 | B 罪对象 | B 罪过失 | ||
| 甲 | 事实 | 甲(A 罪对象)侵害危险 | 想侵害甲(A 罪对象) | 触犯故意 A 罪 (未遂) |
| 法律评价 | A 罪对象 | A 罪故意 |
在此情况下,应当按“进行两次客观主观统一判断,再想象竞合”的认定过程认定。
| 第一步,实际对象乙,过失 B 罪。确定客观上实际受侵害对象(对象乙),对应地寻找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对象(对象乙)的过错形式(通常是过失),两者结合形成过失 B 罪。 第二步,想侵害对象甲,故意 A 罪未遂。确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想侵害对象甲),对应地寻找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针对其(对象甲)的侵害行为,两者结合形成故意 A 罪(未遂)。 第三步,想象竞合。如果过失 B 罪、故意 A 罪未遂均成立、可罚,就认为是两罪的想象竞合。如果只有其中一罪成立、可罚,直接认定为该罪一罪。 因此异类错误(抽象错误)的结论往往是:实际对象的过失犯罪、欲图侵害对象的故意犯罪未遂,想象竞合。 |
【事例】方某在人和熊猫都出没的地方欲盗猎熊猫,却误将乙当作熊猫射杀。熊猫是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对象,属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按照“进行两次客观主观统一判断,再想象竞合”,其认定的过程是:
(1)方某客观上射杀的是人;主观上,因方某在射杀时没有认识到对象是人,故而没有杀人故意,而只有致死的过失,客观主观统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方某在射杀时主观上具有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故意;在熊猫出没的地方盗猎,有盗猎到熊猫的危险性,故其行为可被认为是猎捕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客观主观统一构成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未遂。
(3)因此,对于方某的行为,在理论上应当认定为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未遂(如果该罪未遂可罚的话)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实际受害的对象(结果),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期侵害的对象(结果)不一致。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想侵害对象乙(想造成乙结果),客观上也是针对对象乙实施侵害;但由于行为差误,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损害的结果(实际造成甲结果)的情形。打击错误实际上是“结果要素”的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上造成了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不同。
1 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在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中,实际损害的对象(结果)与预期的对象(结果)都不一致,但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没有认错对象。因此,二者区分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错客观对象。
第一步,从行为人主观认识出发,先看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是什么?
第二步,再看客观,该对象实际是什么?
第三步,判断主观认为的和客观实际对象是否相符(有无认错对象)。
认错对象的,是对象错误;没有认错对象、仅结果错误的,是打击错误。
(1)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A 对象),与实际对象(B 对象)不符,是对象错误。
(2)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A 对象),与实际对象(A 对象)相符,只不过实际造成另一对象损害的结果(B 对象受损),是打击错误。
【事例】行为人张某想射杀 A 某,A 某(左边)和 B 某(稍远处右边)一起走过来。(1)如果张某误将右边的 B 某认作是 A 某,而瞄准“A 某”(实为 B 某)开枪,而将 B 某打死。则张某认错了对象,是对象错误。(2)如果张某瞄准左边的 A 某开枪(确实是 A 某),但子弹走偏不小心将稍远处右边的 B 某打死。则张某没有认错对象,是打击错误。
2 打击错误的分类。依照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的分类与处理方法,与前述对象错误类似。
(1)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针对对象乙(A 罪对象)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A 罪对象)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虽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罪名(A 罪)构成要件范围。依照法定符合说,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事例】李某举枪朝甲射击欲杀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针对对象乙(B 罪对象)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A 罪对象)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分属两个不同罪名(B 罪、A 罪)的构成要件。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通常是两罪的想象竞合。
【事例】行为人赵某本欲射击乙身边的名贵宠物,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打死。对乙的死亡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三)因果关系错误
【《刑事审判参考》第 105 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1]】梁小红将被害人王刚(中学学生,时年 14 岁)骗至建水县曲江大桥西侧泵房处后,与王刚发生争执。梁小红遂勒王刚的颈部、捂王刚的嘴,致王刚昏迷。梁小红以为王刚死亡,将王藏匿于附近的水沟中。次日凌晨,梁小红将写好的恐吓信放置于王刚家门口,称王刚被绑架,让王的母亲拿 2.5 万元到曲江大桥处赎人。同月 30 日,王刚的尸体在曲江河内被发现。经鉴定,王刚系溺水死亡。
【问题】梁小红对于王刚死亡的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何罪?
因果关系错误,指造成侵害的实际因果流程,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想的因果流程不一致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图示
1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预设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但仍系实行行为导致结果,而无重大偏差(未超过同一构成要件)。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涉及的问题是:主观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一般认为,故意的成立只需认识到大概因果流程,无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因而,应当认定此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具体流程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事例】甲欲图将乙扔到河里溺死,而将乙扔下桥;实际上乙撞在桥墩上撞死。客观上,乙的死亡是由甲扔的杀人实行行为导致;主观上,甲虽未认识到撞死的具体因果流程,但认识到了扔会导致人死的因果关系,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指行为人预设采取数个系列动作组成的行为实现结果,实际上提前实现了预想结果。
【事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 观点 | 第一个动作(想迷晕,实致死) | 第二个动作 (想绞死) | 罪名 |
| 通说 | 杀人实行(致死)+杀人故意(致死故意) | 未实施 | 故意杀人罪既遂 |
| 少数 | 杀人实行(致死)+实行故意(致死过失) | 未实施 | 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 杀人预备(致死)+预备故意(致死过失) | 未实施 | 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结果提前实现涉及的问题有二:一是实行行为的认定,二是故意的认定(对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故意)。
(1)通说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对致死结果具有紧迫性,系实行行为,死亡结果仍为实行行为导致;在主观上,行为人所计划的两个动作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而实施第一个动作时有杀人故意。故按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仍为故意犯罪既遂。
(2)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系实行行为;主观上对实行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预备行为;主观上对预备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 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动作(通常是杀人、抢劫、绑架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抛尸等事后目的而实施第二个动作,实际上是第二个动作才导致预期的结果(通常是死亡结果)的情况。
【事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动作),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第二动作),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 观点 | 第一个动作(想杀死,实未死) | 第二个动作(想抛尸,实致死) | 罪名 |
| 通说 | 杀人实行+杀人故意 | 不中断因果。则:死亡结果归因于杀人行为 | 故意杀人罪既遂 |
| 少数 | 杀人实行(未死)+杀人故意 | 中断因果。则:抛尸行为+死亡结果+致死过失 | 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
事前故意涉及的问题:抛尸行为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1)通说观点:杀人后大概率后抛尸,第二个动作(抛尸)并不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之后的抛尸系过失行为,但因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少数观点:第二个动作(抛尸),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而将第一个动作(杀人)、第二个动作(抛尸)视为二个行为分别评价,分别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数罪并罚或按想象竞合处理。
(四)手段错误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手段,与主观预想的手段不一致的情况。系行为人对行为要素的认识错误。通常情形是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手段可以导致结果,但从事后来看手段不能导致结果。例如行为人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或者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
对于手段错误的处理,应当先从客观上认定行为手段的客观危害性、行为性质,再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此行为有无故意。
1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时,构成犯罪未遂。
【事例】向被害人投放达到致死量的毒药,因被害人有较强的抗毒能力而未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不具危险性,应不作犯罪处理(不可罚的不能犯;详见后文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节)。
【事例】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一般不能构成犯罪。
而对于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在客观上绝对不能实现结果的情况(迷信犯),当然在客观上也不具危险性,不能构成犯罪。
【事例】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应认定为无罪。
(五)通常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来识别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的识别,还存在判断“时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行为人实施实
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按同时性原则,对应当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认识错误类别。亦即,认识错误一般指实行行为当时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前文表格、分类标准、认定结论,就是建立在实行行为的基础之上。当然,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认识错误,只不过判断过程中往往被忽略。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的判断不能错位,不能以预备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对应实行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判断。
【事例】丈夫甲为了杀害妻子乙,将饮料中注入了毒药:
(1)如果妻子乙回家之后,甲将含有毒药的饮料递给妻子乙饮用时,妻妹丙忽然拿过饮料一饮而尽,丙因此毒发身亡。甲递毒饮料的行为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以甲实施此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判断,并未认错对象,系同类对象打击错误(具体错误),对丙具有杀人故意;且因实行行为导致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如果妻子乙尚未回家, 甲在饮料中调制好毒药, 将其放在自己的书桌上, 欲图等妻子回家后再递给其饮用。结果朋友丙来家串门, 在甲不留意时, 丙因口渴而误饮书桌的毒饮料而死。1、在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调酒、放在书桌上)之时, 并未认错事实, 不存在认识错误, 主观上有杀人预备故意, 对妻子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2、甲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实行行为; 而在实施过失实行行为(放在书桌上)当时, 甲对死亡结果无认识, 主观上系过失,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系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4、不能错位判断: 认为甲在实施预备行为时, 没有认错对象, 系打击错误。因系预备行为导致结果, 也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