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一种分类方法

不法要素: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

根据行为人主观认错的不法要素(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及手段)为何,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本部分按“法定符合说”讲解,不考虑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区分其类别应当首先从行为人主观出发。

分类(按不法要素)类型及事例一般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同类错误: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对李四:故意犯罪
异类错误: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对人:过失;对熊猫:故意;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同类错误:欲射杀张三,不料子弹走偏打死李四对李四:故意犯罪
异类错误: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对狗:故意;对张三: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因果关系错误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欲使仇人溺水而亡实际撞岩死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提前实现:欲勒昏后再杀死,实际上提前勒死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误认已将仇人打死,即抛尸,实因抛尸溺死故意犯罪(既遂)
手段错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误将不足量砒霜当成足量砒霜给他人饮用故意犯罪未遂
不具客观危险性的行为(包括迷信犯):用“法水杀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正当化事由认识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不成立故意,成立过失或属意外事件

(一)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是对象甲加以侵害的情形。

1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欲杀甲,误将乙认作甲,而杀害

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 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A 罪对象),仍属同一犯罪(A 罪)构成要件范围之内的情况。

对象事实/评价客观事实主观心态罪名
事实乙(A 罪对象)受侵害认识到 A 罪对象(甲)触犯故意 A 罪(既遂)
法律评价A 罪对象A 罪故意
事实甲(A 罪对象)侵害危险想侵害甲(A 罪对象)触犯故意 A 罪(未遂)
法律评价A 罪对象A 罪故意

客观上,行为造成了对象乙侵害;主观上,行为人尽管认错事实(认为对象是甲),但由于认识到了构成要件(A 罪)范围内的对象,按照法定符合说,主观上对客观对象(乙)具有该罪故意(A 罪故意)。故而,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事例】陈某误将乙当作甲杀死,甲、乙虽不是同一个人,但都属故意杀人罪对象“人”的范围之内。甲在实施杀害行为时,认识到了对象是“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杀害行为也导致了“人死亡”(尽管是乙死亡)的结果,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

2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欲杀熊猫(甲),误将人(乙)认作熊猫,而杀害

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 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B 罪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罪,B 罪)。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实际侵害的对象(乙),欠缺 B 罪故意必要认识要素,故而没有 B 罪故意,但可能具有过失。故而,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

对象事实/评价客观事实主观心态罪名
事实乙(B 罪对象)受侵害未认识 B 罪对象触犯过失 B 罪
法律评价B 罪对象B 罪过失
事实甲(A 罪对象)侵害危险想侵害甲(A 罪对象)触犯故意 A 罪 (未遂)
法律评价A 罪对象A 罪故意

在此情况下,应当按“进行两次客观主观统一判断,再想象竞合”的认定过程认定。

第一步,实际对象乙,过失 B 罪。确定客观上实际受侵害对象(对象乙),对应地寻找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对象(对象乙)的过错形式(通常是过失),两者结合形成过失 B 罪。 第二步,想侵害对象甲,故意 A 罪未遂。确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想侵害对象甲),对应地寻找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针对其(对象甲)的侵害行为,两者结合形成故意 A 罪(未遂)。 第三步,想象竞合。如果过失 B 罪、故意 A 罪未遂均成立、可罚,就认为是两罪的想象竞合。如果只有其中一罪成立、可罚,直接认定为该罪一罪。 因此异类错误(抽象错误)的结论往往是:实际对象的过失犯罪、欲图侵害对象的故意犯罪未遂,想象竞合。

【事例】方某在人和熊猫都出没的地方欲盗猎熊猫,却误将乙当作熊猫射杀。熊猫是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对象,属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按照“进行两次客观主观统一判断,再想象竞合”,其认定的过程是:

(1)方某客观上射杀的是人;主观上,因方某在射杀时没有认识到对象是人,故而没有杀人故意,而只有致死的过失,客观主观统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方某在射杀时主观上具有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故意;在熊猫出没的地方盗猎,有盗猎到熊猫的危险性,故其行为可被认为是猎捕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客观主观统一构成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未遂。
(3)因此,对于方某的行为,在理论上应当认定为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未遂(如果该罪未遂可罚的话)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实际受害的对象(结果),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期侵害的对象(结果)不一致。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想侵害对象乙(想造成乙结果),客观上也是针对对象乙实施侵害;但由于行为差误,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损害的结果(实际造成甲结果)的情形。打击错误实际上是“结果要素”的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上造成了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不同。

1 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在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中,实际损害的对象(结果)与预期的对象(结果)都不一致,但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没有认错对象。因此,二者区分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错客观对象。

第一步,从行为人主观认识出发,先看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是什么?

第二步,再看客观,该对象实际是什么?

第三步,判断主观认为的和客观实际对象是否相符(有无认错对象)。

认错对象的,是对象错误;没有认错对象、仅结果错误的,是打击错误。

(1)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A 对象),与实际对象(B 对象)不符,是对象错误。

(2)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A 对象),与实际对象(A 对象)相符,只不过实际造成另一对象损害的结果(B 对象受损),是打击错误。

【事例】行为人张某想射杀 A 某,A 某(左边)和 B 某(稍远处右边)一起走过来。(1)如果张某误将右边的 B 某认作是 A 某,而瞄准“A 某”(实为 B 某)开枪,而将 B 某打死。则张某认错了对象,是对象错误。(2)如果张某瞄准左边的 A 某开枪(确实是 A 某),但子弹走偏不小心将稍远处右边的 B 某打死。则张某没有认错对象,是打击错误。

2 打击错误的分类。依照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的分类与处理方法,与前述对象错误类似。

(1)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针对对象乙(A 罪对象)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A 罪对象)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虽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罪名(A 罪)构成要件范围。依照法定符合说,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事例】李某举枪朝甲射击欲杀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针对对象乙(B 罪对象)进行侵害,但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A 罪对象)损害的结果;对象乙、对象甲分属两个不同罪名(B 罪、A 罪)的构成要件。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通常是两罪的想象竞合。

【事例】行为人赵某本欲射击乙身边的名贵宠物,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打死。对乙的死亡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三)因果关系错误

【《刑事审判参考》第 105 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1]】梁小红将被害人王刚(中学学生,时年 14 岁)骗至建水县曲江大桥西侧泵房处后,与王刚发生争执。梁小红遂勒王刚的颈部、捂王刚的嘴,致王刚昏迷。梁小红以为王刚死亡,将王藏匿于附近的水沟中。次日凌晨,梁小红将写好的恐吓信放置于王刚家门口,称王刚被绑架,让王的母亲拿 2.5 万元到曲江大桥处赎人。同月 30 日,王刚的尸体在曲江河内被发现。经鉴定,王刚系溺水死亡。

【问题】梁小红对于王刚死亡的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何罪?

因果关系错误,指造成侵害的实际因果流程,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想的因果流程不一致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图示

1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预设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但仍系实行行为导致结果,而无重大偏差(未超过同一构成要件)。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涉及的问题是:主观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一般认为,故意的成立只需认识到大概因果流程,无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因而,应当认定此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具体流程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事例】甲欲图将乙扔到河里溺死,而将乙扔下桥;实际上乙撞在桥墩上撞死。客观上,乙的死亡是由甲扔的杀人实行行为导致;主观上,甲虽未认识到撞死的具体因果流程,但认识到了扔会导致人死的因果关系,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指行为人预设采取数个系列动作组成的行为实现结果,实际上提前实现了预想结果。

【事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观点第一个动作(想迷晕,实致死)第二个动作 (想绞死)罪名
通说杀人实行(致死)+杀人故意(致死故意)未实施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杀人实行(致死)+实行故意(致死过失)未实施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杀人预备(致死)+预备故意(致死过失)未实施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结果提前实现涉及的问题有二:一是实行行为的认定,二是故意的认定(对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故意)。

(1)通说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对致死结果具有紧迫性,系实行行为,死亡结果仍为实行行为导致;在主观上,行为人所计划的两个动作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而实施第一个动作时有杀人故意。故按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仍为故意犯罪既遂。
(2)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系实行行为;主观上对实行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预备行为;主观上对预备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 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动作(通常是杀人、抢劫、绑架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抛尸等事后目的而实施第二个动作,实际上是第二个动作才导致预期的结果(通常是死亡结果)的情况。

【事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动作),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第二动作),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观点第一个动作(想杀死,实未死)第二个动作(想抛尸,实致死)罪名
通说杀人实行+杀人故意不中断因果。则:死亡结果归因于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杀人实行(未死)+杀人故意中断因果。则:抛尸行为+死亡结果+致死过失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前故意涉及的问题:抛尸行为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1)通说观点:杀人后大概率后抛尸,第二个动作(抛尸)并不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之后的抛尸系过失行为,但因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少数观点:第二个动作(抛尸),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而将第一个动作(杀人)、第二个动作(抛尸)视为二个行为分别评价,分别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数罪并罚或按想象竞合处理。

(四)手段错误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手段,与主观预想的手段不一致的情况。系行为人对行为要素的认识错误。通常情形是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手段可以导致结果,但从事后来看手段不能导致结果。例如行为人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或者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

对于手段错误的处理,应当先从客观上认定行为手段的客观危害性、行为性质,再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此行为有无故意。

1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时,构成犯罪未遂。

【事例】向被害人投放达到致死量的毒药,因被害人有较强的抗毒能力而未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不具危险性,应不作犯罪处理(不可罚的不能犯;详见后文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节)。

【事例】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一般不能构成犯罪。

而对于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在客观上绝对不能实现结果的情况(迷信犯),当然在客观上也不具危险性,不能构成犯罪。

【事例】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应认定为无罪。

(五)通常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来识别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的识别,还存在判断“时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行为人实施实

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按同时性原则,对应当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认识错误类别。亦即,认识错误一般指实行行为当时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前文表格、分类标准、认定结论,就是建立在实行行为的基础之上。当然,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认识错误,只不过判断过程中往往被忽略。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的判断不能错位,不能以预备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对应实行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判断。

【事例】丈夫甲为了杀害妻子乙,将饮料中注入了毒药:

(1)如果妻子乙回家之后,甲将含有毒药的饮料递给妻子乙饮用时,妻妹丙忽然拿过饮料一饮而尽,丙因此毒发身亡。甲递毒饮料的行为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以甲实施此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判断,并未认错对象,系同类对象打击错误(具体错误),对丙具有杀人故意;且因实行行为导致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如果妻子乙尚未回家, 甲在饮料中调制好毒药, 将其放在自己的书桌上, 欲图等妻子回家后再递给其饮用。结果朋友丙来家串门, 在甲不留意时, 丙因口渴而误饮书桌的毒饮料而死。1、在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调酒、放在书桌上)之时, 并未认错事实, 不存在认识错误, 主观上有杀人预备故意, 对妻子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2、甲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实行行为; 而在实施过失实行行为(放在书桌上)当时, 甲对死亡结果无认识, 主观上系过失,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系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4、不能错位判断: 认为甲在实施预备行为时, 没有认错对象, 系打击错误。因系预备行为导致结果, 也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1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的 第 一 种 分 类 方 法

不 法 要 素 : 对 象 错 误 、 打 击 错 误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手 段 错 误

根 据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错 的 不 法 要 素 ( 对 象 、 结 果 、 因 果 关 系 、 行 为 及 手 段 ) 为 何 , 可 将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区 分 为 对 象 错 误 、 打 击 错 误 ( 方 法 错 误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手 段 错 误 ( 本 部 分 按 “ 法 定 符 合 说 ” 讲 解 , 不 考 虑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 认 识 错 误 是 主 观 问 题 , 区 分 其 类 别 应 当 首 先 从 行 为 人 主 观 出 发 。

分 类 ( 按 不 法 要 素 ) 类 型 及 事 例 一 般 处 理 方 法 ( 法 定 符 合 说 )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对 象 错 误 同 类 错 误 : 欲 杀 张 三 , 误 将 李 四 认 作 张 三 杀 害 对 李 四 : 故 意 犯 罪
异 类 错 误 : 欲 杀 熊 猫 , 误 将 人 认 作 熊 猫 而 杀 死 对 人 : 过 失 ; 对 熊 猫 : 故 意 ; 想 象 竞 合 , 择 一 重 处
打 击 错 误 ( 方 法 错 误 ) 同 类 错 误 : 欲 射 杀 张 三 , 不 料 子 弹 走 偏 打 死 李 四 对 李 四 : 故 意 犯 罪
异 类 错 误 : 欲 开 枪 杀 宠 物 狗 , 误 射 中 张 三 致 死 对 狗 : 故 意 ; 对 张 三 : 过 失 ; 想 象 竞 合 , 择 一 重 处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具 体 因 果 流 程 偏 离 : 欲 使 仇 人 溺 水 而 亡 实 际 撞 岩 死 故 意 犯 罪 ( 既 遂 )
结 果 提 前 实 现 : 欲 勒 昏 后 再 杀 死 , 实 际 上 提 前 勒 死 故 意 犯 罪 ( 既 遂 )
事 前 故 意 ( 韦 伯 故 意 、 结 果 延 后 发 生 ): 误 认 已 将 仇 人 打 死 , 即 抛 尸 , 实 因 抛 尸 溺 死 故 意 犯 罪 ( 既 遂 )
手 段 错 误 具 有 客 观 危 险 性 的 行 为 : 误 将 不 足 量 砒 霜 当 成 足 量 砒 霜 给 他 人 饮 用 故 意 犯 罪 未 遂
不 具 客 观 危 险 性 的 行 为 ( 包 括 迷 信 犯 ): 用 “ 法 水 杀 人 ”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 不 以 犯 罪 论 处
正 当 化 事 由 认 识 错 误 假 想 防 卫 、 假 想 避 险 不 成 立 故 意 , 成 立 过 失 或 属 意 外 事 件

( 一 ) 对 象 错 误 ( 对 象 认 识 错 误 )

对 象 错 误 ( 对 象 认 识 错 误 ), 指 行 为 人 将 对 象 乙 , 误 认 作 是 对 象 甲 加 以 侵 害 的 情 形 。

1 同 类 对 象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欲 杀 甲 , 误 将 乙 认 作 甲 , 而 杀 害

指 行 为 人 将 对 象 乙 误 认 作 对 象 甲 加 以 侵 害 ; 而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为 的 对 象 ( 甲 ,A 罪 对 象 ), 与 客 观 对 象 ( 乙 ,A 罪 对 象 ), 仍 属 同 一 犯 罪 (A 罪 ) 构 成 要 件 范 围 之 内 的 情 况 。

对 象 事 实 / 评 价 客 观 事 实 主 观 心 态 罪 名
事 实 乙 (A 罪 对 象 ) 受 侵 害 认 识 到 A 罪 对 象 ( 甲 ) 触 犯 故 意 A 罪 ( 既 遂 )
法 律 评 价 A 罪 对 象 A 罪 故 意
事 实 甲 (A 罪 对 象 ) 侵 害 危 险 想 侵 害 甲 (A 罪 对 象 ) 触 犯 故 意 A 罪 ( 未 遂 )
法 律 评 价 A 罪 对 象 A 罪 故 意

客 观 上 , 行 为 造 成 了 对 象 乙 侵 害 ; 主 观 上 , 行 为 人 尽 管 认 错 事 实 ( 认 为 对 象 是 甲 ), 但 由 于 认 识 到 了 构 成 要 件 (A 罪 ) 范 围 内 的 对 象 , 按 照 法 定 符 合 说 , 主 观 上 对 客 观 对 象 ( 乙 ) 具 有 该 罪 故 意 (A 罪 故 意 )。 故 而 , 同 类 对 象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不 影 响 对 实 际 侵 害 对 象 的 故 意 成 立 。 如 果 实 行 行 为 造 成 了 构 成 要 件 范 围 内 的 结 果 , 构 成 故 意 犯 罪 既 遂 。

【 事 例 】 陈 某 误 将 乙 当 作 甲 杀 死 , 甲 、 乙 虽 不 是 同 一 个 人 , 但 都 属 故 意 杀 人 罪 对 象 “ 人 ” 的 范 围 之 内 。 甲 在 实 施 杀 害 行 为 时 , 认 识 到 了 对 象 是 “ 人 ”, 主 观 上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客 观 上 杀 害 行 为 也 导 致 了 “ 人 死 亡 ”( 尽 管 是 乙 死 亡 ) 的 结 果 , 按 照 法 定 符 合 说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对 乙 )。

2 异 类 对 象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欲 杀 熊 猫 ( 甲 ), 误 将 人 ( 乙 ) 认 作 熊 猫 , 而 杀 害

指 行 为 人 将 对 象 乙 误 认 作 对 象 甲 加 以 侵 害 ; 而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为 的 对 象 ( 甲 ,A 罪 对 象 ), 与 客 观 对 象 ( 乙 ,B 罪 对 象 ), 分 属 两 个 不 同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A 罪 ,B 罪 )。 由 于 行 为 人 没 有 认 识 到 实 际 侵 害 的 对 象 ( 乙 ), 欠 缺 B 罪 故 意 必 要 认 识 要 素 , 故 而 没 有 B 罪 故 意 , 但 可 能 具 有 过 失 。 故 而 , 异 类 对 象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对 实 际 侵 害 对 象 没 有 故 意 ( 可 能 具 有 过 失 )。

对 象 事 实 / 评 价 客 观 事 实 主 观 心 态 罪 名
事 实 乙 (B 罪 对 象 ) 受 侵 害 未 认 识 B 罪 对 象 触 犯 过 失 B 罪
法 律 评 价 B 罪 对 象 B 罪 过 失
事 实 甲 (A 罪 对 象 ) 侵 害 危 险 想 侵 害 甲 (A 罪 对 象 ) 触 犯 故 意 A 罪 ( 未 遂 )
法 律 评 价 A 罪 对 象 A 罪 故 意

在 此 情 况 下 , 应 当 按 “ 进 行 两 次 客 观 主 观 统 一 判 断 , 再 想 象 竞 合 ” 的 认 定 过 程 认 定 。

第 一 步 , 实 际 对 象 乙 , 过 失 B 罪 。 确 定 客 观 上 实 际 受 侵 害 对 象 ( 对 象 乙 ), 对 应 地 寻 找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对 此 对 象 ( 对 象 乙 ) 的 过 错 形 式 ( 通 常 是 过 失 ), 两 者 结 合 形 成 过 失 B 罪 。 第 二 步 , 想 侵 害 对 象 甲 , 故 意 A 罪 未 遂 。 确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故 意 内 容 ( 想 侵 害 对 象 甲 ), 对 应 地 寻 找 行 为 人 客 观 上 是 否 实 施 了 针 对 其 ( 对 象 甲 ) 的 侵 害 行 为 , 两 者 结 合 形 成 故 意 A 罪 ( 未 遂 )。 第 三 步 , 想 象 竞 合 。 如 果 过 失 B 罪 、 故 意 A 罪 未 遂 均 成 立 、 可 罚 , 就 认 为 是 两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 如 果 只 有 其 中 一 罪 成 立 、 可 罚 , 直 接 认 定 为 该 罪 一 罪 。 因 此 异 类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的 结 论 往 往 是 : 实 际 对 象 的 过 失 犯 罪 、 欲 图 侵 害 对 象 的 故 意 犯 罪 未 遂 , 想 象 竞 合 。

【 事 例 】 方 某 在 人 和 熊 猫 都 出 没 的 地 方 欲 盗 猎 熊 猫 , 却 误 将 乙 当 作 熊 猫 射 杀 。 熊 猫 是 危 害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罪 的 行 为 对 象 , 乙 是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的 行 为 对 象 , 属 异 类 对 象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按 照 “ 进 行 两 次 客 观 主 观 统 一 判 断 , 再 想 象 竞 合 ”, 其 认 定 的 过 程 是 :

(1) 方 某 客 观 上 射 杀 的 是 人 ; 主 观 上 , 因 方 某 在 射 杀 时 没 有 认 识 到 对 象 是 人 , 故 而 没 有 杀 人 故 意 , 而 只 有 致 死 的 过 失 , 客 观 主 观 统 一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2) 方 某 在 射 杀 时 主 观 上 具 有 危 害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罪 的 故 意 ; 在 熊 猫 出 没 的 地 方 盗 猎 , 有 盗 猎 到 熊 猫 的 危 险 性 , 故 其 行 为 可 被 认 为 是 猎 捕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的 行 为 , 客 观 主 观 统 一 构 成 危 害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罪 未 遂 。
(3) 因 此 , 对 于 方 某 的 行 为 , 在 理 论 上 应 当 认 定 为 危 害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罪 未 遂 ( 如 果 该 罪 未 遂 可 罚 的 话 ) 与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 应 当 择 一 重 罪 处 断 。

( 二 ) 打 击 错 误 ( 方 法 错 误 )

打 击 错 误 由 于 行 为 本 身 的 差 误 , 导 致 实 际 受 害 的 对 象 ( 结 果 ), 与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预 期 侵 害 的 对 象 ( 结 果 ) 不 一 致 。 亦 即 ,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想 侵 害 对 象 乙 ( 想 造 成 乙 结 果 ), 客 观 上 也 是 针 对 对 象 乙 实 施 侵 害 ; 但 由 于 行 为 差 误 , 实 际 却 造 成 了 对 象 甲 损 害 的 结 果 ( 实 际 造 成 甲 结 果 ) 的 情 形 。 打 击 错 误 实 际 上 是 “ 结 果 要 素 ” 的 错 误 , 亦 即 ,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对 行 为 对 象 没 有 认 识 错 误 , 但 客 观 上 造 成 了 实 际 结 果 与 预 期 结 果 不 同 。

1 区 分 对 象 错 误 与 打 击 错 误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 在 对 象 错 误 ( 对 象 认 识 错 误 ) 与 打 击 错 误 中 , 实 际 损 害 的 对 象 ( 结 果 ) 与 预 期 的 对 象 ( 结 果 ) 都 不 一 致 , 但 打 击 错 误 中 行 为 人 没 有 认 错 对 象 。 因 此 , 二 者 区 分 关 键 就 在 于 看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没 有 认 错 客 观 对 象 。

第 一 步 , 从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识 出 发 , 先 看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为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

第 二 步 , 再 看 客 观 , 该 对 象 实 际 是 什 么 ?

第 三 步 , 判 断 主 观 认 为 的 和 客 观 实 际 对 象 是 否 相 符 ( 有 无 认 错 对 象 )。

认 错 对 象 的 , 是 对 象 错 误 ; 没 有 认 错 对 象 、 仅 结 果 错 误 的 , 是 打 击 错 误 。

(1)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为 的 对 象 (A 对 象 ), 与 实 际 对 象 (B 对 象 ) 不 符 , 是 对 象 错 误 。

(2)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为 的 对 象 (A 对 象 ), 与 实 际 对 象 (A 对 象 ) 相 符 , 只 不 过 实 际 造 成 另 一 对 象 损 害 的 结 果 (B 对 象 受 损 ), 是 打 击 错 误 。

【 事 例 】 行 为 人 张 某 想 射 杀 A 某 ,A 某 ( 左 边 ) 和 B 某 ( 稍 远 处 右 边 ) 一 起 走 过 来 。(1) 如 果 张 某 误 将 右 边 的 B 某 认 作 是 A 某 , 而 瞄 准 “A 某 ”( 实 为 B 某 ) 开 枪 , 而 将 B 某 打 死 。 则 张 某 认 错 了 对 象 , 是 对 象 错 误 。(2) 如 果 张 某 瞄 准 左 边 的 A 某 开 枪 ( 确 实 是 A 某 ), 但 子 弹 走 偏 不 小 心 将 稍 远 处 右 边 的 B 某 打 死 。 则 张 某 没 有 认 错 对 象 , 是 打 击 错 误 。

2 打 击 错 误 的 分 类 。 依 照 法 定 符 合 说 , 打 击 错 误 的 分 类 与 处 理 方 法 , 与 前 述 对 象 错 误 类 似 。

(1) 同 类 打 击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针 对 对 象 乙 (A 罪 对 象 ) 进 行 侵 害 , 但 实 际 却 造 成 了 对 象 甲 (A 罪 对 象 ) 损 害 的 结 果 ; 对 象 乙 、 对 象 甲 虽 不 一 致 , 但 并 没 有 超 出 同 一 罪 名 (A 罪 ) 构 成 要 件 范 围 。 依 照 法 定 符 合 说 , 同 类 打 击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不 影 响 对 实 际 侵 害 对 象 的 故 意 成 立 。 如 果 实 行 行 为 造 成 了 构 成 要 件 范 围 内 的 结 果 , 构 成 故 意 犯 罪 既 遂 。

【 事 例 】 李 某 举 枪 朝 甲 射 击 欲 杀 死 甲 , 但 因 没 有 瞄 准 而 击 中 了 乙 , 导 致 乙 死 亡 。 按 照 法 定 符 合 说 , 对 乙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2) 异 类 打 击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针 对 对 象 乙 (B 罪 对 象 ) 进 行 侵 害 , 但 实 际 却 造 成 了 对 象 甲 (A 罪 对 象 ) 损 害 的 结 果 ; 对 象 乙 、 对 象 甲 分 属 两 个 不 同 罪 名 (B 罪 、A 罪 ) 的 构 成 要 件 。 异 类 打 击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对 实 际 侵 害 对 象 没 有 故 意 ( 可 能 具 有 过 失 )。 通 常 是 两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

【 事 例 】 行 为 人 赵 某 本 欲 射 击 乙 身 边 的 名 贵 宠 物 , 但 因 没 有 瞄 准 , 而 将 乙 打 死 。 对 乙 的 死 亡 没 有 故 意 , 只 有 过 失 。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未 遂 的 想 象 竞 合 。

( 三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第 105 号 : 梁 小 红 故 意 杀 人 案 [1]】 梁 小 红 将 被 害 人 王 刚 ( 中 学 学 生 , 时 年 14 岁 ) 骗 至 建 水 县 曲 江 大 桥 西 侧 泵 房 处 后 , 与 王 刚 发 生 争 执 。 梁 小 红 遂 勒 王 刚 的 颈 部 、 捂 王 刚 的 嘴 , 致 王 刚 昏 迷 。 梁 小 红 以 为 王 刚 死 亡 , 将 王 藏 匿 于 附 近 的 水 沟 中 。 次 日 凌 晨 , 梁 小 红 将 写 好 的 恐 吓 信 放 置 于 王 刚 家 门 口 , 称 王 刚 被 绑 架 , 让 王 的 母 亲 拿 2.5 万 元 到 曲 江 大 桥 处 赎 人 。 同 月 30 日 , 王 刚 的 尸 体 在 曲 江 河 内 被 发 现 。 经 鉴 定 , 王 刚 系 溺 水 死 亡 。

【 问 题 】 梁 小 红 对 于 王 刚 死 亡 的 结 果 是 否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构 成 何 罪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指 造 成 侵 害 的 实 际 因 果 流 程 , 与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预 想 的 因 果 流 程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因 果 关 系 的 错 误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况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图 示

1 具 体 因 果 流 程 偏 离 ( 狭 义 的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指 客 观 上 导 致 结 果 发 生 的 因 果 流 程 与 行 为 人 预 设 的 因 果 流 程 不 一 致 , 但 仍 系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结 果 , 而 无 重 大 偏 差 ( 未 超 过 同 一 构 成 要 件 )。 具 体 因 果 流 程 偏 离 涉 及 的 问 题 是 : 主 观 故 意 的 成 立 是 否 需 认 识 到 具 体 因 果 流 程 。 一 般 认 为 , 故 意 的 成 立 只 需 认 识 到 大 概 因 果 流 程 , 无 需 认 识 到 具 体 因 果 流 程 。 因 而 , 应 当 认 定 此 认 识 错 误 , 行 为 人 对 具 体 流 程 具 有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犯 罪 既 遂 。

【 事 例 】 甲 欲 图 将 乙 扔 到 河 里 溺 死 , 而 将 乙 扔 下 桥 ; 实 际 上 乙 撞 在 桥 墩 上 撞 死 。 客 观 上 , 乙 的 死 亡 是 由 甲 扔 的 杀 人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 主 观 上 , 甲 虽 未 认 识 到 撞 死 的 具 体 因 果 流 程 , 但 认 识 到 了 扔 会 导 致 人 死 的 因 果 关 系 ,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2 结 果 提 前 实 现 ( 构 成 要 件 提 前 实 现 )。 指 行 为 人 预 设 采 取 数 个 系 列 动 作 组 成 的 行 为 实 现 结 果 , 实 际 上 提 前 实 现 了 预 想 结 果 。

【 事 例 】 甲 准 备 使 乙 吃 安 眠 药 熟 睡 后 将 其 绞 死 , 但 未 待 甲 实 施 绞 杀 行 为 时 , 乙 由 于 吃 了 过 量 的 安 眠 药 而 死 亡 。

观 点 第 一 个 动 作 ( 想 迷 晕 , 实 致 死 ) 第 二 个 动 作 ( 想 绞 死 ) 罪 名
通 说 杀 人 实 行 ( 致 死 )+ 杀 人 故 意 ( 致 死 故 意 ) 未 实 施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少 数 杀 人 实 行 ( 致 死 )+ 实 行 故 意 ( 致 死 过 失 ) 未 实 施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想 象 竞 合
杀 人 预 备 ( 致 死 )+ 预 备 故 意 ( 致 死 过 失 ) 未 实 施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想 象 竞 合

结 果 提 前 实 现 涉 及 的 问 题 有 二 : 一 是 实 行 行 为 的 认 定 , 二 是 故 意 的 认 定 ( 对 行 为 的 故 意 、 对 结 果 的 故 意 )。

(1) 通 说 观 点 : 客 观 上 , 第 一 个 动 作 对 致 死 结 果 具 有 紧 迫 性 , 系 实 行 行 为 , 死 亡 结 果 仍 为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 在 主 观 上 , 行 为 人 所 计 划 的 两 个 动 作 都 具 有 致 人 死 亡 的 危 险 , 故 而 实 施 第 一 个 动 作 时 有 杀 人 故 意 。 故 按 行 为 与 责 任 同 时 性 原 则 , 仍 为 故 意 犯 罪 既 遂 。
(2) 少 数 观 点 : 客 观 上 , 第 一 个 动 作 系 实 行 行 为 ; 主 观 上 对 实 行 行 为 有 故 意 , 但 对 死 亡 结 果 系 过 失 。 触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系 想 象 竞 合 。
(3) 少 数 观 点 : 客 观 上 , 第 一 个 动 作 预 备 行 为 ; 主 观 上 对 预 备 行 为 有 故 意 , 但 对 死 亡 结 果 系 过 失 。 触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系 想 象 竞 合 。

3 事 前 故 意 ( 韦 伯 故 意 、 结 果 延 后 发 生 、 后 继 行 为 实 现 结 果 )。 指 行 为 人 误 认 为 第 一 个 动 作 ( 通 常 是 杀 人 、 抢 劫 、 绑 架 等 杀 人 行 为 ) 已 经 造 成 结 果 , 出 于 抛 尸 等 事 后 目 的 而 实 施 第 二 个 动 作 , 实 际 上 是 第 二 个 动 作 才 导 致 预 期 的 结 果 ( 通 常 是 死 亡 结 果 ) 的 情 况 。

【 事 例 】 甲 以 杀 人 故 意 对 乙 实 施 暴 力 ( 第 一 动 作 ), 造 成 乙 休 克 后 , 甲 以 为 乙 已 经 死 亡 , 为 了 隐 匿 罪 迹 , 将 乙 扔 至 河 中 ( 第 二 动 作 ), 实 际 上 乙 是 溺 死 于 水 中 。

观 点 第 一 个 动 作 ( 想 杀 死 , 实 未 死 ) 第 二 个 动 作 ( 想 抛 尸 , 实 致 死 ) 罪 名
通 说 杀 人 实 行 + 杀 人 故 意 不 中 断 因 果 。 则 : 死 亡 结 果 归 因 于 杀 人 行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少 数 杀 人 实 行 ( 未 死 )+ 杀 人 故 意 中 断 因 果 。 则 : 抛 尸 行 为 + 死 亡 结 果 + 致 死 过 失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事 前 故 意 涉 及 的 问 题 : 抛 尸 行 为 是 否 中 断 因 果 关 系 。

(1) 通 说 观 点 : 杀 人 后 大 概 率 后 抛 尸 , 第 二 个 动 作 ( 抛 尸 ) 并 不 中 断 第 一 个 动 作 ( 杀 人 ) 与 死 亡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一 罪 。 之 后 的 抛 尸 系 过 失 行 为 , 但 因 与 死 亡 结 果 无 因 果 关 系 , 不 能 触 犯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2) 少 数 观 点 : 第 二 个 动 作 ( 抛 尸 ), 中 断 第 一 个 动 作 ( 杀 人 ) 与 死 亡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故 而 将 第 一 个 动 作 ( 杀 人 )、 第 二 个 动 作 ( 抛 尸 ) 视 为 二 个 行 为 分 别 评 价 , 分 别 触 犯 了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按 数 罪 并 罚 或 按 想 象 竞 合 处 理 。

( 四 ) 手 段 错 误

手 段 错 误 指 行 为 人 客 观 上 采 取 的 行 为 手 段 , 与 主 观 预 想 的 手 段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系 行 为 人 对 行 为 要 素 的 认 识 错 误 。 通 常 情 形 是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误 认 为 手 段 可 以 导 致 结 果 , 但 从 事 后 来 看 手 段 不 能 导 致 结 果 。 例 如 行 为 人 误 将 砂 糖 当 作 砒 霜 杀 人 ; 或 者 欲 用 画 符 念 咒 的 方 法 杀 人 。

对 于 手 段 错 误 的 处 理 , 应 当 先 从 客 观 上 认 定 行 为 手 段 的 客 观 危 害 性 、 行 为 性 质 , 再 认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对 此 行 为 有 无 故 意 。

1 行 为 人 采 取 的 手 段 客 观 上 具 有 危 险 性 时 , 构 成 犯 罪 未 遂 。

【 事 例 】 向 被 害 人 投 放 达 到 致 死 量 的 毒 药 , 因 被 害 人 有 较 强 的 抗 毒 能 力 而 未 死 亡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2 行 为 人 采 取 的 手 段 客 观 上 不 具 危 险 性 , 应 不 作 犯 罪 处 理 (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 详 见 后 文 犯 罪 未 遂 与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一 节 )。

【 事 例 】 误 将 砂 糖 当 作 砒 霜 杀 人 , 一 般 不 能 构 成 犯 罪 。

而 对 于 依 照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计 划 实 施 , 在 客 观 上 绝 对 不 能 实 现 结 果 的 情 况 ( 迷 信 犯 ), 当 然 在 客 观 上 也 不 具 危 险 性 , 不 能 构 成 犯 罪 。

【 事 例 】 欲 用 画 符 念 咒 的 方 法 杀 人 , 应 认 定 为 无 罪 。

( 五 ) 通 常 以 行 为 人 实 施 实 行 行 为 当 时 的 主 观 认 知 来 识 别 认 识 错 误

认 识 错 误 类 别 的 识 别 , 还 存 在 判 断 “ 时 点 ” 的 问 题 。 一 般 情 况 下 , 应 当 以 行 为 人 实 施 实

行 行 为 当 时 的 主 观 认 知 , 按 同 时 性 原 则 , 对 应 当 时 的 客 观 事 实 , 来 确 定 认 识 错 误 类 别 。 亦 即 , 认 识 错 误 一 般 指 实 行 行 为 当 时 行 为 人 的 认 识 错 误 , 前 文 表 格 、 分 类 标 准 、 认 定 结 论 , 就 是 建 立 在 实 行 行 为 的 基 础 之 上 。 当 然 , 犯 罪 预 备 阶 段 也 可 能 存 在 认 识 错 误 , 只 不 过 判 断 过 程 中 往 往 被 忽 略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认 识 错 误 的 判 断 不 能 错 位 , 不 能 以 预 备 行 为 时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 对 应 实 行 行 为 时 的 客 观 事 实 判 断 。

【 事 例 】 丈 夫 甲 为 了 杀 害 妻 子 乙 , 将 饮 料 中 注 入 了 毒 药 :

(1) 如 果 妻 子 乙 回 家 之 后 , 甲 将 含 有 毒 药 的 饮 料 递 给 妻 子 乙 饮 用 时 , 妻 妹 丙 忽 然 拿 过 饮 料 一 饮 而 尽 , 丙 因 此 毒 发 身 亡 。 甲 递 毒 饮 料 的 行 为 是 杀 人 的 实 行 行 为 , 以 甲 实 施 此 行 为 当 时 的 主 观 认 知 判 断 , 并 未 认 错 对 象 , 系 同 类 对 象 打 击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对 丙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且 因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结 果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2) 如 果 妻 子 乙 尚 未 回 家 , 甲 在 饮 料 中 调 制 好 毒 药 , 将 其 放 在 自 己 的 书 桌 上 , 欲 图 等 妻 子 回 家 后 再 递 给 其 饮 用 。 结 果 朋 友 丙 来 家 串 门 , 在 甲 不 留 意 时 , 丙 因 口 渴 而 误 饮 书 桌 的 毒 饮 料 而 死 。1、 在 甲 实 施 杀 人 预 备 行 为 ( 调 酒 、 放 在 书 桌 上 ) 之 时 , 并 未 认 错 事 实 , 不 存 在 认 识 错 误 , 主 观 上 有 杀 人 预 备 故 意 , 对 妻 子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2、 甲 客 观 上 没 有 实 施 故 意 实 行 行 为 ; 而 在 实 施 过 失 实 行 行 为 ( 放 在 书 桌 上 ) 当 时 , 甲 对 死 亡 结 果 无 认 识 , 主 观 上 系 过 失 , 对 丙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3、 甲 系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4、 不 能 错 位 判 断 : 认 为 甲 在 实 施 预 备 行 为 时 , 没 有 认 错 对 象 , 系 打 击 错 误 。 因 系 预 备 行 为 导 致 结 果 , 也 不 成 立 故 意 犯 罪 既 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