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常用于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的区分,也就是事实认识错误1 中的错误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故意的认定问题。亦即,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客观实际事实(对象、危害结果)有无故意?前文的结论,亦即:具体错误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抽象错误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是依据我国刑法通说“法定符合说”得出的。事实上,关于故意认定的立场,学界一直存在法定符合说(通说)与具体符合说(少数观点)两种争议观点。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时会将具体符合说作为一种少数观点学说进行考查,因此也需要有所了解。
(一)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
法定符合说(罪名故意 VS 实际事实):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对该事实就成立故意。亦即,判断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结果有无故意,法定符合说是将实际事实与罪名故意对比。先确定行为人是何罪故意,再看具体事实(特定对象结果)是否在该罪故意包容的范围之内,如在范围之内,即使不在行为人的具体预想内容范围内,也认为有故意。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具体预想 VS 实际事实):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该事实才成立故意。亦即,判断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结果有无故意,具体符合说是将实际事实与行为人具体预想内容(如射程范围内的对象等)对比,看实际发生的特定对象结果是否在行为人具体预想的范围内,如在范围内才有故意,不在具体预想范围内就无故意。
【事例: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甲想杀乙,而朝乙举枪射击,因为没有瞄准,而不小心击中稍远处的丙,致丙死亡。
| 法定符合说 | 具体符合说 | |||
| 含义 | 罪名故意 | 实际事实 | 行为人具体预想 | 实际事实 |
| 故意杀人罪故意 | 实杀丙(人) | 想杀瞄准的人(射程之内) | 实杀射程外的另外一人 | |
| 乙死杀人故意能包容,对乙有杀人故意 | 丙死杀人故意能包容,对丙有杀人故意 | 乙在瞄准射程范围内,想到其死,有杀人故意 | 没想到会打死射程范围外的人,对其是过失 | |
| 构成要件内符合即有故意: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只要对象是“人”,行为人对该“人”均有故意 | 具体地符合才有故意(轻微错误会使故意不成立):需要考查行为人当时,对射程之外的“另外一个人死”的结果有无认识 | |||
| 罪名 | 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数故意说) | 对丙:故意杀人罪既遂 | 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 | 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 |
| 一故意说: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人”死亡的结果有故意) | ||||
注意:关于“具体符合说”中行为人的认识要“具体”到何种程度,才有故意?又有不同学说。当前通行的“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对象、结果)在行为人预想的射程之内、罪名故意之内,即应认定有故意;而无需客观事实(对象、结果),完全与行为人具体预想一致。例如上例,不能认为实际所杀者(丙),并非预设想杀者(乙),故而对丙一概是过失;而是因为丙不在预想的射程之内,甲未想到射程之外的结果发生,才认为系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