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93条 刑法第39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合 同 制 民 警 能 否 成 为 玩 忽 职 守 罪 主 体 问 题 的 批 复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93 条 刑 法 第 397 条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合 同 制 民 警 能 否 成 为 玩 忽 职 守 罪 主 体 问 题 的 批 复 》
( 高 检 发 研 字 [2000]20 号 )
根 据 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合 同 制 民 警 在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期 间 , 属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应 以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论 。 对 合 同 制 民 警 在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活 动 中 的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 符 合 刑 法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玩 忽 职 守 罪 构 成 条 件 的 , 依 法 以 玩 忽 职 守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