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49号)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中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93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中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 法 发 【2010】49 号 )
六 、 关 于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中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认 定
经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提 名 、 推 荐 、 任 命 、 批 准 等 , 在 国 有 控 股 、 参 股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应 当 认 定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具 体 的 任 命 机 构 和 程 序 , 不 影 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认 定 。
经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中 负 有 管 理 、 监 督 国 有 资 产 职 责 的 组 织 批 准 或 者 研 究 决 定 , 代 表 其 在 国 有 控 股 、 参 股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中 从 事 组 织 、 领 导 、 监 督 、 经 营 、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当 认 定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中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在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中 持 有 个 人 股 份 或 者 同 时 接 受 非 国 有 股 东 委 托 的 , 不 影 响 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的 认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