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39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2】18)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 一般法 | 滥用职权罪(故意犯) | 玩忽职守罪(过失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特别法 | 徇私枉法罪 | 司法工作人员(刑诉职责) | |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司法工作人员(民、行政诉讼) | ||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 ||
| 作人员 | |||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司法工作人员(看管职责) | |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司法工作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 | ||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责) | |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行政执法人员 | ||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
| 放纵走私罪 | 海关工作人员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般主体(保密义务) |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择一重罪处断 (非常态)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罪之一 |
| 数罪并罚(常态)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上述三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 |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职务之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 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成共犯,同时与职务之罪择一重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有共谋,既利用职务,又不利用职务,数罪并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