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2022〕12 号 )
第 四 条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珍 贵 、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 包 括 :
( 一 ) 列 入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 的 野 生 动 物 ;
( 二 ) 经 国 务 院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按 照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 管 理 的 野 生 动 物 。
第 五 条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收 购 ” 包 括 以 营 利 、 自 用 等 为 目 的 的 购 买 行 为 ;“ 运 输 ” 包 括 采 用 携 带 、 邮 寄 、 利 用 他 人 、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等 方 法 进 行 运 送 的 行 为 ;“ 出 售 ” 包 括 出 卖 和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加 工 利 用 行 为 。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 收 购 ”“ 运 输 ”“ 出 售 ”, 是 指 以 食 用 为 目 的 ,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相 应 行 为 。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 以 食 用 为 目 的 ”, 应 当 综 合 涉 案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的 特 征 , 被 查 获 的 地 点 , 加 工 、 包 装 情 况 , 以 及 可 以 证 明 来 源 、 用 途 的 标 识 、 证 明 等 证 据 作 出 认 定 。
实 施 本 解 释 规 定 的 相 关 行 为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 以 食 用 为 目 的 ”:
( 一 ) 将 相 关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在 餐 饮 单 位 、 饮 食 摊 点 、 超 市 等 场 所 作 为 食 品 销 售 或 者 运 往 上 述 场 所 的 ;
( 二 ) 通 过 包 装 、 说 明 书 、 广 告 等 介 绍 相 关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的 食 用 价 值 或 者 方 法 的 ;
( 三 ) 其 他 足 以 认 定 以 食 用 为 目 的 的 情 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