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指因被帮助的对象众多等原因,难以逐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7.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8.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9.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对行为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中 的 “ 确 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无 法 查 证 被 帮 助 对 象 是 否 达 到 犯 罪 的 程 度 ”, 是 指 因 被 帮 助 的 对 象 众 多 等 原 因 , 难 以 逐 一 查 证 被 帮 助 对 象 是 否 达 到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程 度 。

7. 准 确 区 分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与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罪 。 办 案 机 关 应 当 综 合 考 察 行 为 人 主 观 明 知 的 内 容 和 程 度 、 提 供 帮 助 的 类 型 和 方 式 , 根 据 主 客 观 相 一 致 原 则 准 确 区 分 涉 “ 两 卡 ” 案 件 中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与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罪 , 准 确 定 罪 量 刑 , 做 到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 8. 准 确 区 分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与 关 联 犯 罪 共 犯 。 为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诈 骗 等 犯 罪 收 购 或 者 组 织 、 招 募 、 介 绍 人 员 提 供 银 行 账 户 、 支 付 账 户 、 电 话 卡 、 物 联 网 卡 、 互 联 网 账 号 等 , 事 先 通 谋 或 者 形 成 较 为 稳 定 配 合 关 系 的 , 按 照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处 罚 。 9. 依 法 落 实 职 业 禁 止 、 禁 止 令 。 利 用 职 业 便 利 或 者 违 背 职 业 要 求 的 特 定 义 务 , 实 施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情 况 和 预 防 再 犯 罪 的 需 要 依 法 对 行 为 人 宣 告 职 业 禁 止 ; 对 于 严 重 违 背 职 业 要 求 的 特 定 义 务 的 , 应 当 依 法 对 行 为 人 宣 告 职 业 禁 止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行 为 人 实 施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等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并 宣 告 缓 刑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情 况 , 依 法 对 行 为 人 宣 告 禁 止 令 , 禁 止 其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 进 入 特 定 区 域 、 场 所 , 接 触 特 定 的 人 。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 电 信 、 网 信 等 部 门 的 协 作 配 合 , 对 违 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职 业 禁 止 、 禁 止 令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或 者 撤 销 缓 刑 , 执 行 原 判 刑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