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9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93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 一 、 关 于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和 渎 职 犯 罪 的 主 体

( 一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认 定

刑 法 中 所 称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是 指 在 国 家 机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包 括 在 各 级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和 军 事 机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根 据 有 关 立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 在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或 者 在 受 国 家 机 关 委 托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职 权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或 者 虽 未 列 入 国 家 机 关 人 员 编 制 但 在 国 家 机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视 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乡 ( 镇 ) 以 上 中 国 共 产 党 机 关 、 人 民 政 协 机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应 当 视 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 二 )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的 认 定

所 谓 委 派 , 即 委 任 、 派 遣 , 其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 如 任 命 、 指 派 、 提 名 、 批 准 等 。 不 论 被 委 派 的 人 身 份 如 何 , 只 要 是 接 受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委 派 , 代 表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在 非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中 从 事 组 织 、 领 导 、 监 督 、 管 理 等 工 作 , 都 可 以 认 定 为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如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委 派 在 国 有 控 股 或 者 参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组 织 、 领 导 、 监 督 、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当 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论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 原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任 命 的 人 员 中 , 除 代 表 国 有 投 资 主 体 行 使 监 督 、 管 理 职 权 的 人 外 , 不 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论 。

( 三 )“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的 认 定

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应 当 具 有 两 个 特 征 : 一 是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行 使 国 家 管 理 职 能 ; 二 是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从 事 公 务 。 具 体 包 括 :(1)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2) 依 法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3) 协 助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等 农 村 和 城 市 基 层 组 织 人 员 ;(4) 其 他 由 法 律 授 权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 四 ) 关 于 ” 从 事 公 务 ” 的 理 解

从 事 公 务 , 是 指 代 表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等 履 行 组 织 、 领 导 、 监 督 、 管 理 等 职 责 。 公 务 主 要 表 现 为 与 职 权 相 联 系 的 公 共 事 务 以 及 监 督 、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职 务 活 动 。 如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国 有 公 司 的 董 事 、 经 理 、 监 事 、 会 计 、 出 纳 人 员 等 管 理 、 监 督 国 有 资 产 等 活 动 , 属 于 从 事 公 务 。 那 些 不 具 备 职 权 内 容 的 劳 务 活 动 、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 如 售 货 员 、 售 票 员 等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 一 般 不 认 为 是 公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