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2001. 年 1 月 2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根 据 刑 法 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单 位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 的 规 定 , 以 单 位 名 义 实 施 犯 罪 , 违 法 所 得 归 单 位 所 有 的 , 是 单 位 犯 罪 。
★1 单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 、 部 门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处 理 。 以 单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 、 部 门 的 名 义 实 施 犯 罪 , 违 法 所 得 亦 归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 、 部 门 所 有 的 , 应 认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 不 能 因 为 单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内 设 机 构 、 部 门 没 有 可 供 执 行 罚 金 的 财 产 , 就 不 将 其 认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 而 按 照 个 人 犯 罪 处 理 。